李XX受聘于南宁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公司),负责公司柳州部分客户的销售工作。2005年1月18日19时,李XX搭乘公司的小客车,途经柳州市柳长路射击场路段时,小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起火,两车损坏,司机刘XX及李XX受伤。事故发生后,李XX被送至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及身体多处严重烧伤。
因XX公司不付医疗费,李XX痊愈出院后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其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李XX的全部请求。
李XX不服,于2005年6月29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时,XX公司否认聘用李XX为业务员,认为双方既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李XX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暂住证、名片、公司管理制度、工资表、《购销合同》、客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XX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证实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李XX主张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2008年3月,西乡塘区法院判决确认李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建议李XX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获得工伤认定之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理评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非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或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依法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判决维持,不合法的判决撤销。法院不能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在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分三步进行维权:首先,应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服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工伤认定后可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者维权中还应注意1年的工伤申请期限,即使劳动关系尚未确认,也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李XX申请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工伤认定,应分别向劳动仲裁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而不应合二为一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不服仲裁后向法院起诉,应当也只能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能要求确认工伤。故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认定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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