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但是超过了一年怎么办
对于超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一年这一法律程序而言,有效的解决策略乃是:
1、首先应当尝试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良性沟通加以化解;
2、若经谈判无果之情形下,应当赶在法定起诉期间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工伤类案件属于一种特有的人身伤害类型。
在此过程中,如若用人单位始终承担着对受伤员工的医疗照料责任,那么伤者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则通常从用人单位停止承担相关义务之时开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私了后,还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工伤申请的权利,是受伤的员工或者是他们的伴侣、至亲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益。
而对于申请的执行过程,这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所承担的一项法定职责。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规规定提交伤害认定的请求,那么对于工伤的工人而言,有权在受到损伤之时开始算起的一年内,主动申请工伤鉴定。
至于所谓的“私下解决方案”,绝不会改变工伤工人在此方面的这项基本权利。
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之内,工伤工人就仍有权利去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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