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四)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办理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出具《失业职工报到登记通知书。
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张1寸免冠像片、《失业职工报到登记通知书、单位签发的《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合同书、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卡、黔江建-行开户的存折,60日内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失业登记、填制《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签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凭证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业务大厅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作自行放弃处理。无故逾期超过60日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将按其已重新就业处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我区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区建-行代为发放,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开设存折,失业人员到建-行领取。
(七)农民合同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区就业局申领生活补助金。
(八)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为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为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为15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的为16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失业人员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6.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十)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一)失业保险参保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二)失业保险缴费。由缴费单位到区地税缴费大厅缴纳。
(十三)失业保险查询。单位查询凭介绍信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大厅查询。个人查询凭本人身份证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大厅查询。
(十四)失业保险参保地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公共办公室(黔江区新华大道城西七路)。
(十五)失业保险咨询电话:792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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