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9:53:41 139 人看过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和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而使馆人员则分为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和使馆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

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

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正由于使馆和领馆起源不同,职务也有区别,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出现相当多的差别。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根据1963年《维*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9条之规定,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2、馆舍不可侵犯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对领馆馆舍规定了不可侵犯,但是这种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而1961年《维*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的相关规定则无此限制。两者区别主要有:(1)1963年维*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而1961年维*纳公约对使馆不可侵犯的规定则无任何例外情况;(2)1961年维*纳公约第22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而在1963年维*纳公约对于征用之规定则表示了:“如为此等目的(国防或公用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第31条第4款)。很明显,在给予规定的赔偿条件下,这种征用还是允许的。

3、通讯自由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第35条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而1961年维*纳公约相关条款,对使馆则无此例外。

4、1963年维*纳公约第36条规定了领事官员可以与派遣国国民自由通讯和会见;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以及为他们聘请法律代表。第37条规定遇有派遣国国民死亡,需要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无充分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或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在接受国领域发生事故而接受国当局获得有关情报时,有义务通知领馆。而对于使馆,1961年维*纳公约则无此规定。

二、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而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管辖豁免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规定了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而1961年维*纳公约则规定了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乙)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丙)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第32条第3款还规定了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对于外交代表,1961年维*纳公约规定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自愿。

4、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了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而1961年维*纳公约对外交代表也无此规定。

三、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的区别

1、1963年维*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而对于外交人员,1961年维*纳公约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2、领馆和使馆之所以享有特权和豁免权,根据1963年维*纳公约之序言及1961年维*纳公约之序言,可以认定为“职务需要(fnctionalnecessity)说”。因此,领馆馆长要享有特权和豁免,必须取得任职,这就需要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由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同样,使馆馆长也需要派遣国发给“国书”以任职,才能真正取得特权与豁免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豁免相关文章
  • 刑事豁免权是什么
    1、刑事豁免权主要指的在刑事诉讼的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享受部分法律上的特殊权利,刑事豁免权是国家为了特殊人群的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但是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即使是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当事人也不可以无视法律,犯了罪的一样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一、什么人拥有刑事豁免权1、外交人员享有刑事豁免权。2、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二、刑事豁免权的特征是什
    2023-02-24
    229人看过
  • 刑事豁免权是什么?
    一、刑事豁免权的含义刑事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二、刑事豁免权的特征1、刑事豁免权是职业特权。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2、刑事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刑事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其不得援引该特权而免于作证。同样,律师在执业活动之
    2023-03-03
    170人看过
  • 刑事豁免权的特征有哪些
    (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其不得援引该特权而免于作证。同样,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犯诸如诽谤、伪证、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该特权而予以责任豁免,应按一般主体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诉。(3)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根本任务。因而,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辩护
    2023-03-23
    191人看过
  • 刑事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定义是: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一、金融业务员涉嫌犯罪被批捕委托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
    2023-03-09
    391人看过
  • 什么是刑事辩护豁免权
    一、什么是刑事辩护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二、刑事豁免权的特征:(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其不得援引该特权而免于作证。同样,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犯
    2023-04-18
    162人看过
  • 领事有完全刑事豁免权吗
    为了保障外交官不受干扰地履行派出国家赋予的职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有刑事、民事豁免权。但是,豁免权不是无限的。派出国家可以宣布对某个外交官放弃豁免权。外交官犯下严重罪行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双边、多边条约的规定,豁免权也可能被剥夺。一、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哪些民事诉讼(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
    2023-02-19
    50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豁免是指特定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使他们可以免受某些刑事指控或减轻刑罚。通常,这些特殊人员包括政府官员、议会议员、外交人员等,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因此国家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给予刑事豁免。... 更多>

    #刑事豁免
    相关咨询
    •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指的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20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 刑事豁免权的具体特征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9
      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
    • 什么是司法豁免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8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一般任何国家都不强调“司法豁免权”,只是对某些人的执法,必须经过特殊程序。例如搜查人大代表的家,必须先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司法部门不能自行其事。 因此严格意义
    • 什么是债权人豁免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2
      债权人豁免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所得到的资本,属于其他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 什么是债权人豁免债权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21
      一,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获得的资本属于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捐赠资产、拨款转让、外币资本转换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1)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资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3)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