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11:35 333 人看过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作为人类进步的一种文明形式。我们知道微观经济原理——竞争是提高经济效率的最好处方,竞争使得经济处于怕累多最优的状态,使得资源的配置最优化,但现实的经济并不是完全的依据市场规律来竞争的。往往存在着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不良一面。作为政府、经济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公平的游戏规则约束市场中个经济主体。

中国早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就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定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对于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作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由于我国的经济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经济主体对市场的认知度不高,不是以公平竞争的角色进入市场,而是更多依赖于企业自身竞争力以外的因素。另一方面,现有经济制度很不健全,有很多空子给人钻。所以我国目前市场交易秩序上存在诸多混乱。相当一批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活跃于市场,由于以国有制为基础,其行为首先也只能服从行政规则的约束,而不可能首先接受市场规则的约束。

二、对于公平竞争,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尤为严重:

官倒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价格体制改革采取了双轨制的方式,即对同一个商品,在定价制度上,一部分采取计划定价,同时另一部分由市场直接定价。这样就同时存在两套定价机制,在市场交易中,同一个商品同时存在计划价和市场价。这种双轨制对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官倒,官商勾结在一起,掌权者以计划价卖给一买主,这一买主再以市场价倒卖,坐地收取差价。

公款报销

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要想达到有效率,前提是价格必须真实反映供求关系。但是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都不出钱,而由另外的第三方去付钱,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公款报销,那么,市场价格就必然扭曲,很难真实。买卖双方都不必负责,利益都不会因此而受损。资源配置如果是在这种并不真正反应供求关系的价格引导下进行,其结果必然是无效的,缺乏正常交易秩序的市场,不可能推动资源配置合理、有效。更为严重的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的缺位,企业没有一个代表资方的机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垄断

垄断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严重的破坏,这是微观经济学早已证明的简单道理。因为在垄断条件下,难以展开充分竞争,垄断者可以凭借垄断地位,通过垄断价格来获得暴利,而不必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来增加利润。所以,在垄断条件下,很难保证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正因为如此,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大都把反垄断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甚至通过立法来反垄断。

我国的垄断问题,主要是政府的垄断。我国的政府垄断主要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部门垄断,一些政府产业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控制价格,因而不合理的收费。我国现在存在的政府垄断的另一种情况,是各地方政府行政性分割市场,推行地方保护和地方性垄断,不仅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行政性地把统一市场切割开,破坏应有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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