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广告收益纠纷业主维权方法: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还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上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中,共有部分指的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对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是否设置广告、如何收费、广告收益如何处分等。
因此,小区内设置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对于小区广告的收入,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物业公司不能私揽。
一、经营广告是否需要经过小区业主同意?
小区内的所有权可分为三类,一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如所居住的房屋;二是业主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如物业用房、小区绿地、运动场、电梯等;三是属于市政部门所有的市政电力、市政道路及通信等设施设备和场地。
一般来说,商业公司或者个体户若需要在小区内布置广告或展位,其首先会找到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若广告布置在业主的专有部分,比如房屋阳台上的,则物业公司需要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若广告设置在小区内的电梯、出入口道闸、楼栋外墙等位置的,因其属于业主共用部位或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地,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公司虽然经常利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我们很少看到或根本没有看到物业公司对经营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在小区内布置广告的,如上所述,物业公司必须征得业主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未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广告经营情况,其不得拒绝。
物业是业主选聘出来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物业服务而获取相应报酬,业主通过支付物业费而获取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和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此所取得的广告收入或展位收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主要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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