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必须移转占有。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性----从与动产固定抵押制度比较的视角来分析
动产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根在“动产”,却特在“浮动”,其首先是一种动产抵押,是在动产固定抵押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笔者在此处未泛谈浮动抵押制度与其他动产抵押制度的共性特征,而仅以其与动产固定抵押制度比较为视角来探究该制度的独有特征和独特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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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设置抵押权的动产能否转让,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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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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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4-08-3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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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和质押哪个优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1动产抵押和质押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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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把抵押动产作为质押的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7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拍卖财产权,优先支付出售所得价款。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相关延伸】问:哪些权利可以质押?答: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但不包括动产所有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