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但在房子还没交出去之前就死了。买方别无选择,只能将该男子的继承人,即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日前,河东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男方父母在男方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1万元违约金和8000元中介费。
去年8月2日,市民郭某通过介绍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与男子尚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尚某将河东区某住宅小区一套83平方米的房屋以4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据郭某交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妥。为防止出卖人违约,双方在备注条款中特别约定:“以甲方(尚某)正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为准,乙方(郭某)办理贷款、过户等相关手续。如双方因个人原因未能在产权证办结日前正常进行房地产交易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全部房款的30%作为赔偿。其余手续和协议以产权证签发之日起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之后,郭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尚某5000元定金和8000元中介费。2007年10月,郭某给尚某打电话询问产权证,但接电话的却是尚某的姐姐。她说,尚某住院了,房子不能卖给郭某。后来,郭某得知尚某去世,父母是其合法继承人,遂起诉法院依法终止与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某父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4.25万元赔偿金,并退还了5000元定金和8000元中介费。法庭上,尚某父母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并返还定金和中介费的主张。两被告辩称,他们对儿子的房屋买卖一事一无所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既没有履行,也没有办理合法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或尚未成立的合同。而且,就在合同签订几个月后,签字人尚某意外死亡,两被告既没有违约嫌疑,也没有过错责任。经审理,法院还认定,尚某于2007年12月13日死亡,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涉案房屋产权证于2007年12月25日取得。截至2008年3月,该房屋仍抵押,抵押价值16万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不知道尚某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况,但不能免除其作为尚某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应承担尚某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但第二被告不是合同对方,而是合同对方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对于上述合同,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同意终止,并不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尚某的死亡不应属于意外事故,属于法定免责。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自签订合同以来只支付了5000元定金和8000元中介费,没有其他费用。违约金金额与索赔金额存在巨大差距。如果被告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即1万元,并按定金的违约金赔偿原告代理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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