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2012年,喻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金某相撞致金某一级伤残,交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3年,法院以双方违法行为和过错基本相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外,喻某承担65%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另赔偿喻某车辆损失10万余元后,以金某应承担其中35%责任向金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院判决: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不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非机动车非赔偿义务人。依该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具游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本案中,金某并不存在故意,无需对肇事机动车进行赔偿。根据公平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现实中,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往往远甚于机动车,通常是非死即伤,而机动车一方一般只是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很少有人身伤亡。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可能导致行人所获人身损害赔偿抵不上机动车车辆损失后果。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喻某作为肇事机动车方,不具有向受害人金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金某行使代位权亦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律师说法: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
非机动车、行人非基于故意,无论其在交通事故成因中负有主要还是次要责任,作为受害者均不应对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非机动车非赔偿义务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某并不存在故意,无需对肇事机动车进行赔偿。根据公平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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