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走到了关键的阶段。目前的情况是: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
最终民女邓玉娇是否可以获得公正的判决,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不仅勾连着民心民意,也勾连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们回顾一下邓案演进的过程,不难发现,邓案的转折点不是广大网民的参与讨论,全国轰动,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为尽人皆知的大案,而是中途蹊跷的替换了律师。网民的参与热议只是短时间蹿升了案件的知名度,而律师的替换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和性质,是实质性的变化。这个变化改变了邓玉娇的命运,也使得所有民意或专家的呼号变成白费力气,因为火车改道了。不是公理,法理,真相,正义在导航,而是权力在导航。我们只能举起徒劳的手,向远去的列车,司法列车上的邓玉娇说声多保重,或拜拜。
先不说阴谋论。我们只从替换律师的这一时刻分析一下律师的代理权问题。当邓案发生之后,法援律师夏霖从北京赶到湖北巴东,与被代理人张树梅签署了律师委托代理书,给侦察阶段的被害人以无偿的法律援助。夏律师的办案思路就是直击真相,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调昭显了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但,缺点是不知道迂回行事,考虑问题欠周密,对案情得持保留性通报(尤其证据,不到关键时候不过早披露,以免打草惊蛇)的策略。但是,真相这个东西,对于巴东官方比私处更羞涩更敏感,绝对不许外人触摸。于是,当夏霖律师会见邓玉娇8个小时之后,失声痛哭,喊出8个字: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时候,巴东官方就下了决心:此人和我们不是一路必须赶走!果然,5月23日凌晨1点37分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表通报称: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而律师一直试图与委托人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女士联系,以核实这个消息,未果。5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她的声明内容不实,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律师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律师要求当面办理,她表示不肯与律师面谈。之后再也没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她。之前,自5月21日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那么,张树梅被潭静带走究竟说了些什么?5.33上午10时40分张树梅明确表示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到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一个迷。
问题是官方有什么权利公布和撤消原委托代理关系呢?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有5种情况: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本案中,夏霖律师的代理权终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便代理权终止也应该由张树梅亲口说出,而不是巴东政府通报。更奇怪的是通报内容当事人竟然不认可,通报时间竟然在当事人要解除代理之前。这让人不得不相信:解除委托不是张树梅的真实意思表达,而是官方真实意思表达;张树梅后来声明解除合同,也是受到不明方的胁迫,哄骗和逼迫。这些疑点,一直没有答案。之后,官方就完全控制了局面,指定聘请了新的湖北籍律师汪少鹏和刘钢。二位竟然是政府法律顾问,那能不和政府配合默契,政治办案呢?这时案情才发生了根本的逆转。名义上,新律师和当时人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实际上是指定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相互推委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和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本案中,不说强奸民意这么严重,至少湖北籍律师不是当事人张树梅完全了解相信就会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和援助的律师,而是政府选配的。张与汪刘律师的委托是假委托,是真指定。直到后来案情的一步步发展,有人评价官方权力强奸了民意,这时代理权易主才是关键的一步,是祸根。
在这个十字路口,如果两条路同时展开,邓案就是这样两条迥然不同的路径:
汪刘律师:与官方配合-------绕开真相----腾挪词语----监视居住----拉扯推搡----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等待判决。
二夏律师:独立办案不配合官方----直指真相----监视居住---强奸未遂----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无罪)---等待法院判决。
替换律师是案件的一个分水岭,转折点。而替换的合法性,包括里边蹊跷的谜团无人给出答案。汪刘以及巴东政府打着接近真相的幌子,赤裸裸地远离了真相,愚弄民众。而二夏律师在关键的时刻犯了战略性失误,没有迂回作战,深入敌后,打了草惊了蛇。至今,那个犯罪嫌疑人黄德智还在宜昌中心医院的泌尿科逍遥疗伤。邓案发展到现在的确令壮士扼腕,红颜洒泪。受害人可以用小刀阻止不法侵害人而强暴未遂,却没能躲过权力机关的组织强暴,而民众也被一起侮辱,对抗权力强暴,小刀在哪里?如何实现人民的无限防卫权?
我们在强烈谴责政府指定律师代理权的非法获取,同时,也呼吁具有正义感的律师们,一定得保护好自己的代理权资格。只有不出局,才能施展自己,匡正民怨,为中国法治建设更具实力地做贡献。当然,夏霖律师们在邓案中是出局了,在民众心里在正义良知的天平上,永远没有出局。他们在本案表现出的一些豪气和精神,在人心里久久回荡。而那些无良的司法者,无良的专家,无良的权力代表者,如果还有良知残余的话,就让他们接受良知的拷问吧!
-
律师如何获取法律证据?
91人看过
-
律师的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
129人看过
-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
118人看过
-
代理律师怎样取证
436人看过
-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
335人看过
-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基本状况
409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非法集资律师代理费用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7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
-
无权代理的撤销权的获得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01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即恶意第三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非律师代理诉讼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3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我国并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所以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但是,具体哪些公民可以担任或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第一,其他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欲为诉讼代理人,就要与被代理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和接受委托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件的法律责任: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0首先,学习本法律的朋友需要明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
-
非法制造非法经营的发票罪律师代理费多少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21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