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二、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三,有下列情况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因住房困难的原因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一、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
公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那么,哪些人有权分割哪些人无权分割呢?根据上海的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
1、“同住人”有权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第一:“户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由此可见,上海高院所定义的“同住人”与上海市房地局对“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是不一致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以下四类人也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3、哪些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与(1)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
公房拆迁共同居住人认定的条件
244人看过
-
共同居住人如何在公有住房拆迁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427人看过
-
公房共同居住人如何确定
140人看过
-
如何认定公有住房同住人
154人看过
-
房屋拆迁中如何界定非居住房屋
61人看过
-
公房拆迁补偿款归同住人共同共有
233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同住人认定公有住房是如何认定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5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
-
哪些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同住人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部分份额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
-
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新疆在线咨询 2023-12-09《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出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何规定?如何计算?拆迁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6公有居住房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在拆迁赔偿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两种选择:一、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归房屋出租人所有。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解除,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