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的确定是以什么为标准
地域管辖根据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机关的标准。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各自的辖区,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如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地域管辖能约定吗
一些特殊的案件是可以约定地域管辖的。约定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三、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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