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的评估标准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14:44:31 267 人看过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1、受害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

2、受害的伤害与其职业活动有关;

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视为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标准2021有什么内容?

上班下班是每一个人都肯定会经历的,我们每一个人甚至要在每一天经历非常多次上下班,所以交通事故有的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发生的。对于上班下班的交通事故我们国家规定是可以属于工伤里的。那么交通事故工伤鉴定标准有什么内容?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工伤鉴定标准内容规定的非常的详细,对于上下班工伤鉴定也是要有一定的前提标准的,是规定的必须在上下班的时间内而且必须是要走的必须经过的路程这样才可以算是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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