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事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9:50:49 316 人看过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10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处理

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预先制定出一套如何处理事故的具体方案,以便于事故发生以后,能够按照较为科学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处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安全事故处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事故正确处理,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最后经制定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签署。《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制度。

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事故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于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地方警备区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工会。特大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的构件,还应准确作出标记,最好拍好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护,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限度。

事故调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主管经理、业务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

1、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4、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作了规定: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发生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上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特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至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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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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