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可起诉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1:43:58 202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赔偿可起诉的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把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终结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意外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公民个人遭受人身或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

二、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三、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期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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