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购买保险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法约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40:18 484 人看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为由,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最低限额的社会保险,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用人单位使其不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

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

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虚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什么承担?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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