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0 19:37:24 13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如下全部条件的,才能申请:

1、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6、宗教团体申请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必须符合上述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批条件。

二、办理材料

盖章

盖章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按要求提供完整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3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筹设立申请表》同意并加盖公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筹设立申请表》同意并加盖公章;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11楼1130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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