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11日
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搞好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借鉴区内外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园区的设立
工业园区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载体,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经济增长点。设立工业园区要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用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污染治理等都要做出科学、具体的规划,逐步使园区的建设达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与城市整体布局相适应。
2、符合政策:入园企业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同时享受国家、地方的优惠政策;新上项目要符合规定的经济规模、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3、公平:入园企业不论大小、先后、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在政策、服务、管理上一律平等,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4、优质高效:工业园区要努力做到规范管理,入园企业应享受全方位、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工业园区的审批与产业导向
1、现有的海勃湾区工业园区、乌达区工业园区、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不再履行报批手续,由规划部门列入全市工业发展和工业用地总体规划。
2、筹办乌海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3、工业园区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持合理的产业导向,乌达工业园区主导发展化工工业,海南西来峰工业园区主导发展冶金工业,海勃湾工业园区不发展高载能工业,只限上无污染的工业项目。新型工业和新技术项目,主要集中到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4、近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工业园区,视发展需要确须新建,报市政府审批。
三、工业园区的管理
(一)成立市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建委、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电业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区政府区长为小组成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设立方案的审查论证,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研究制订园区重大建设事项及相关政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
(二)三区相应成立区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书记、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属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入区项目审批、协调、管理和服务。
(三)各工业园区成立管理委员会,对工业园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服务工作。规划、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均要派驻精干工作人员参与管委会的管理、服务工作。管委会的具体职能是:
1、组织规划职能
(1)负责园区各类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工业园区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各项事业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园区内企业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规划、实施和协调服务工作。
2、协调服务职能。负责为投资者代办手续。所有前来工业园区投资办企业者,项目所需的相关手续全部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3、监督管理职能。协助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和监督部门搞好园区内各类执法监督工作。
(四)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凡涉及园区内企业的检查、考核、收费等各项活动,应先征得园区管委会的同意,由管委会协助进行。
四、入区企业的审批与收费
1、凡自筹资金并符合产业政策不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各区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按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办理。
3、园区新上项目,只要按权限经各级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有关部门应在七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部门不再单独审批。
4、对园区内的企业原则实行“税外无收费”政策。依法必须收取的,都要执行最低标准。对几个重点收费项目做如下规定:
(1)园区内高载能项目用地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其它产业的项目用地由园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代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规定上缴部分外,可即征即返;土地管理费、登记费免收。
(2)规划部门只收取手续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免除,主要应负责园区内各类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建委只负责园区内新建项目设计图纸的审查,审查费用减半征收,其它管理职能由各区负责。
(4)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审批备案、登记注册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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