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开发商交付的标的物,开发商可能遭受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出卖人需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当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遭受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收到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验房。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者接到交付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交付使用。但是,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交付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异议的,则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开发商在遇到买受人拒绝受领时,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在收到交付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交付使用。但是,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交付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异议,则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因此,开发商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确保商品房按时交付,以避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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