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挪用公款罪立法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53:46 351 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条文将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概括为三种情形:

1、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诈骗、赌博、嫖娼、无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奖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并且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如此划分的依据是挪用公款的用途和去向,划分的原意在于囊括所有挪用公款的用途和去向,并将不同的用途和去向给予不同的打击,以全方位准确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然而,笔者发现,条文并未涵盖挪用公款所有的用途和去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上述条文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包括挪用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言下之意,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单位公款挪用给私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对此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予打击,被挪用的这一部份公款得不到刑法保护。笔者认为:这显然是挪用公款罪保护对象的遗漏,与《刑法》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立法技术上不相协调,同时使《刑法》272条第13款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

一、从挪用公款罪的保护对象看,应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刑法》的保护对象也就是犯罪侵犯的客体,它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挪用公款罪的保护对象,即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主要是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不论其是自己使用,还是给他们使用,也不论其是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还是给其他单位使用,均不影响其挪用公款的性质,均应由挪用公款罪加以保护。

挪用给私有公司、企业的是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同样也是公款,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损害的社会利益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当这些社会利益因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而遭受损害时,挪用公款罪自然应当加以保护。同一部法典厚此薄彼,只保护挪用给其私有公司、企业的公款,而不保护挪用给其他单位的公款,这显然不利于平等、全面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一个国有单位的两个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相同较大数额的公款,一个挪向是私有企业,一个挪向是其他单位,最终因为挪向的单位性质不同,一个构成犯罪,一个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于法难解,于理不通。因此,损公肥私要打击,损此公,肥彼公也要打击。

二、从挪用资金罪的比照来看,应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是随着1995年《公司法》的诞生,从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一是犯罪主体的分离,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从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二是犯罪客体的分离,规定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挪用公款罪,既侵犯公共财产所有仅,还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分离的目的,旨在体现挪用公款罪相对于挪用资金罪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表现出的渎职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大于挪用资金罪,应予从严处罚,而非其他目的。因此,两者在客观行为上应保护高度的一致。

而《刑法》272条第1款对挪用资金罪作了这样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在此款中,对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规定与挪用公款罪无异议,如何理解此款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作出司法解释答复为利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挪用人的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很显然,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已成为挪用资金罪的打击对象,而此行为却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对象,挪用资金罪的打击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的打击范围。由此看出:两者在客观行为上并不能保持一致,打击范围的缩小不能体现挪用公款罪的从严原则,与挪用资金罪在立法技术上不相协调。

三、由于不能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在《刑法》第272条第1、2款中出现不同的解释。

《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如前述,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外罚。也就是说,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此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两者都涉及到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问题,但此句话在两罪中的含义是否一样呢?两种司法解释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本人使用,同时还包括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囊括了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准国家工作人员犯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必须参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即除了借给本人和其他人、私有企业,公司使用,其他单位除外,由此得出,同一个条款中,因主体不同表现出的罪名不同,使同一句话表达的法律含义、内容都不同;这显然在语法上,法律上都不符合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前后不一,不便于操作,不能保证刑法的统一、正确使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在挪用公款罪中增设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内容,将挪用公款罪的条款修订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同时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更完善、更规范、更科学。

金舟民徐宣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务犯罪相关文章
  •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1、拘传的完善。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连续拘传的含义,对两次拘传之间必须间隔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对传唤和拘传的适用顺序作出规定,明确哪类人可以直接拘传;哪类人应先传唤然后依据一定条件才能拘传。笔者认为,立法可以明确规定直接拘传的人有:(1)有重大人身危险性,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2)有逃跑、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足以影响办案的。对那些认罪态度良好,老弱病残的人则应规定先适用传唤,无效时再行拘传。最后,应明确限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和地点。2、取保候审的完善。首先,立法应明确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后总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禁止公检法重复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避免因各自期限过长导致办案人员拖拉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保证方式上,一方面要明确与本案无牵连的具体内涵。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
    2023-02-19
    355人看过
  • 完善一人公司的建议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新公司法仅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意义就是其有限责任的设定,但在有限责任制度积极作用的另一面,其弊端也会暴露出来。目前,一人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对问题的看法、对市场的分析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于一人股东仅以所有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将无法追偿资不抵债的那部分债权。二是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的一人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基于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和其他受害人又无法向股东的个人资产主张权利。三是对侵权责任的规避。一人股东有时候
    2023-06-09
    75人看过
  • 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立法完善的建议
    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信托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并结合信托原理,本文建议我国《信托法》在修改时应当明确将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改为转移受托人,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至受托人的表述。虽然当年我国《信托法》立法时采取立法技术回避了所有权移转的概念确实存在客观的社会需要,但毕竟这种定义使得信托概念变得模糊和不稳定,这种规定有违信托的本质,在信托不断被社会认同、接受和使用的当下,继续延续模糊的概念极易造成第三人对委托人固有财产与已信托财产的混淆,而且也使得社会将受托人地位仅仅理解为是委托人的高级代理人,长此以往,肯定不利于受托人地位的独立建立和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元所有权框架下,信托制度只有当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时,才能真正独立运作,实现信托目的。同时,当前的《信托法》对敏感内容的回避和基础内容的缺失也不利于信托纠纷的处理与解决(比如并未在条文中明确受益人的追及权,受益人对受托
    2023-06-06
    324人看过
  • 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构建
    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性,这才是贿赂罪的危害实质所在。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行为其实质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传统观念中贿赂的确指金钱和财物的,但它同我国的其他文字一样,是可以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赋予新的含义。正如我国刑法界有人指出,不能把一般文字意义中的贿赂的含义固定化,绝对化。因此,应认为一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都应认为是贿赂,把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外,确实与贿赂罪的性质矛盾,也不符合贿赂罪的实际。因此应
    2023-06-11
    479人看过
  •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
    公司不合理的治理机构出现的关键在于一股独大,监督不到位。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就要从这里下手。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因此,董事会如何定位、如何考核及如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
    2023-02-25
    137人看过
  • 修改完善的建议
    票据关系
    1.收回死刑核准权。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不得下放。对于如何行使死刑复核程序,有学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几个大行政区,每个区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笔者认为,这种建议不妥。首先,这种设置并不能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统一实施,各分院由于地区的差异和人员素质的不同,死刑复核的标准与尺度都无法做到统一,实际上是以前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变异;其次,这种设置徒增新的庞大的法院机构,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实不可取。笔者建议,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置死刑复核庭,与其他各业务庭有平等地位,专司死刑案件的复核。这样既真正做到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具体放在什么地方审,是集中在北京审,还是到原地审,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灵活掌握。有学者提出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到各地巡回复核死刑案件。这样比较有利于当事人
    2023-08-18
    454人看过
  • 孙工声:建议完善《票据法》
    票据融资在2009年上半年成为信贷天量增长的背后推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在两会期间表示,建议全国人大适应票据市场发展需要,尽快修订《票据法》。现行《票据法》立法受当时政治经济技术环境制约,未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未对新型电子票据业务、票据关系作出前瞻性规定。由于电子票据相对于传统纸质票据,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上并无本质不同,但由于现行《票据法》并未对其作出规定,因此电子票据业务面临法律风险。孙工声表示,要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票据,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适用范围。同时,《票据法》应专设条款明示为电子票据、纸质票据提供统一规则,完善票据权利行使规则。(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23-06-06
    278人看过
  • 完善贿赂罪的建议有哪些
    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信,这才是贿赂罪的危害实质所在。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行为其实质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一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都应认为是贿赂,把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外,确实与贿赂罪的性质矛盾,也不符合贿赂罪的性质。因此应将贿赂罪的内容扩大到非物质性利益。比照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可将贿赂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非法收受他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
    2023-08-18
    497人看过
  • 完善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信义义务的立法建议
    我国《暂行办法》第33、34条列举了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的五个规定和禁止从事的十三种行为,主要属于对基金管理公司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则,所以,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侧重对注意义务、对基金投资安全的要求,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发,我国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中,当务之急主要应增加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限制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限制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并对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发行上市证券的公司作出具体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应当包括其因为拥有基金资产所有权、基于投资而具有的股东权利义务,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角色非常重要。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的义务,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基金
    2023-06-06
    70人看过
  • 委员建议: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权利清单制
    近年来,劳动用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乱象。为破解这些难题,全国政协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云南省委主委杨XX建议,应该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权利清单制,在全国组织开展企业非合同制用工、恶意逃避职工社会保险义务、拖欠职工工资等专项治理工作。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杨XX认为,目前我国依法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滞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难落实,不同程度影响社会公平和谐,也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他进一步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劳动用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7年多来,很多企业不签或是不完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仍然突出。大量不规范的劳动用工行为,造成了劳动力市场无序、劳动关系混乱、行业发展质量低下,损害了职工、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利益。企业有意逃避职工社保一些中小微企业有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一些企业选择性保障职工社保,只为管理层、骨干
    2023-06-09
    375人看过
  • 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完善四类金融公司立法建议
    我国现存一些与商业银行特征相似的金融机构,它们能吸收特定存款,从事贷款发放业务,且以自身信用承担偿付责任,但不具有结算支付资格。这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四类金融公司)。四类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相似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四类金融公司取得较大发展,截至2014年,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已达到5万亿、1.5万亿、5000亿元、1000亿元左右。在资产规模上四类金融公司不足10万亿元,而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50多万亿元,四类金融公司不及商业银行的10%。但四类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一样,都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且增长速度较快。以财务公司为例,近3年其从非金融机构及住户吸收存款的增速保持在30%左右,对外贷款的资产规模增速保持在40%以上(图1)。这说明,四类金融公司是我国存款市场和贷
    2023-04-24
    424人看过
  • 完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立法的建议
    1.信托存续期间。建议立法明确信托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有学者猜测,我国《信托法》在立法时考虑到国内普通投资者在投资上的保守性,因此没有采用台湾及日本立法中,直接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的制度设计,江平教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我国《信托法》立法作了一个非常大的修正,与世界各国不一样的是,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属于受托人,而只是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交给了受托人,可以看到这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必须同时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受托人对于财产应该享有完全分配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受益人对于这部分信托财产本身所获得利益的保障,而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不符合信托法的原则。[3]但是在国内普通投资者投资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立法应改变原有模棱两可的用词,将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归为受托人所有。这样既可以使受托人更有效率的处分和管理信托财产,也更符合信托制度设计的初衷。2
    2023-04-24
    206人看过
  • 公示催告的立法完善
    公示催告程序
    1.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已经到期的票据,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对尚未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在提供担保后,可以请求出票人签发新票据。上述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2.明确除权判决的效力问题。除权判决一经作出,应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丧失的票据无效,取得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2)丧失票据的失票人虽然失去对票据的占有,但是通过除权判决享有了票据权利;(3)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4)票据丧失,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其丧失票据的消灭时效还未完成,但当失票人取得法院的除权判决时,其所丧失票据的消灭时效已经完成,当失票人凭除权判决请求行使票据权利时,付款人仍须付款。因失票人丧失的票据,被法院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已成为一张普通的纸,其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而另由法院的除权判决创设了
    2023-06-06
    196人看过
  • 绑架罪立法尚需完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是作为绑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既不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刑法的此条规定显已不适。简单例举,王某年仅15岁,为索取财物绑架一小孩并致其死亡。单纯从犯罪的构成分析,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且应处死刑。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很明显,绑架罪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王某年仅15周岁,尚未满16周岁,其行为虽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绑
    2023-06-11
    37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职务犯罪
    相关咨询
    • 阿拉善盟挪用公款罪判多久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2-06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 商人挪用公款罪判多少年,挪用公款罪有哪些立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0
      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 完善建议: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6
      对于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西方国家的劳动妇女在社会地位、就业机会、劳动报酬等方面,受到种种歧视。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才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特殊保护的法律。在改善女工劳动条件方面,日本、英国、瑞士、美国等国规定,原则上不上夜班;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联邦德国等国规定女工负重的最高限度,分别为50磅、20公斤、30公斤、10公斤、25磅等,超过受罚。荷兰、瑞士等国一般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