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市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08 20:45:41 34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年满16周岁;——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相应岗位要求;——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2.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相应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3.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专业院校毕业的;——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相应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经考试或考核合格。4.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5.申请渔业船员特免证明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6.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渔业船员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7.申请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延续(换发)事项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渔业船员证书期满(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换证的;——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8.申请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年审事项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海洋渔业机驾长及**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年龄超过65周岁而不得超过70周岁的。9.申请渔业船舶船员证书依申请注销事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证人死亡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相应岗位要求;——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超期五年以上的;——涂改、冒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的;——持两个以上同一职务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的;——海洋渔业机驾长及**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超过持证人70周岁生日的,其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见附录A.4),被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办理材料

1)申请表符合规范,内容清晰、表述清楚、完整无污损;2)内地居民渔业船员证书的,申请申请表需加盖所在村委或所在单位公章;3)港澳流动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申请表需提供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盖章。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2)12个月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3)医师结论为:该申请人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相应岗位要求。

清晰的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1)年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的规定;2)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3)身份证复印件需身份证正反面在同一页面,并需申请人签名;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2)经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和申请证书相对应的培训证明,证明上盖有培训机构公章;3)培训证明中应注明:培训项目和结果已符合所申请的证书类型(航区、职级、职别)要求。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2)渔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考试通过(或合格)人员名单;3)渔政部门公布的合格名单应注明:其考试项目和结果已符合所申请的证书类型(航区、职级、职别)要求。

1)港澳流动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需提供我省的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出具的入会证明;2)证明需加盖协会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网址见附录C。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5)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也可通过EMS邮寄到受理部门的方式提供核查,无需来到现场。

2、受理

(1)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实施机关可委托粤海渔函[2016]465号中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事项的受理工作。培训机构按要求收取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见第五章),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转报审批办。

(2)补正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后,实施机关对实体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可以立即更正的,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即时、当场一次性予以补正。不能即时、当场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网上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渔业船员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换发)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超期不足五年的,渔政部门按照相应航区、等级和职级考试科目组织抽考,抽考合格的,换发原航区、等级、职级证书。逾期超过五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培训、考试,申请原航区、等级职级渔业船员证书。

海洋渔业机驾长及**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70周岁生日,其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

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仅适用于内河航线行驶,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仅适用于沿海航线和远洋航线行驶。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在内河航线行驶的,需到中山海事局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不同航区的渔业船员证书不能互认,申请人如需变更航区的,应重新申请新航区、职级和职别的渔业船员证书。如申请人持有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需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不能直接换发**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新办事项”重新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网址见附录C)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D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年审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海渔函[2016]465号)第五条规定,海洋渔业机驾长及**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70周岁生日,超过65周岁的持证人需要进行一年一审。持证人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部门申请年审。应按第五章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八、办理流程”。

(3)监督检查

该事项无事中监督(即审批过程中无现场堪察)环节,釆用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地址和时间见附录C。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做退件处理,申请人可补正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2、受理

(1)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实施机关可委托粤海渔函[2016]465号中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事项的受理工作。培训机构按要求收取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见第五章),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转报审批办。

(2)补正材料。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即时、当场一次性予以补正。不能即时、当场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渔业船员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换发)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超期不足五年的,渔政部门按照相应航区、等级和职级考试科目组织抽考,抽考合格的,换发原航区、等级、职级证书。逾期超过五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培训、考试,申请原航区、等级职级渔业船员证书。

海洋渔业机驾长及**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70周岁生日,其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

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仅适用于内河航线行驶,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仅适用于沿海航线和远洋航线行驶。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在内河航线行驶的,需到中山海事局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不同航区的渔业船员证书不能互认,申请人如需变更航区的,应重新申请新航区、职级和职别的渔业船员证书。如申请人持有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需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不能直接换发**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新办事项”重新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网址见附录C)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D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年审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海渔函[2016]465号)第五条规定,海洋渔业机驾长及**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70周岁生日,超过65周岁的持证人需要进行一年一审。持证人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部门申请年审。应按第五章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八、办理流程”。

(3)监督检查

该事项无事中监督(即审批过程中无现场堪察)环节,釆用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C13窗口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全文条款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

第二章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五条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第六条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第七条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电机员,可由轮机长兼任。

第八条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无线电话务员,可由取得无线电话务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

第九条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配备标准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适任证书分为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

驾驶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

第十二条轮机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轮机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第十三条电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12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8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

电机员不设乙类证书。

第十四条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依照本规定确定,但不得增设条件和增加申请材料项目。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确定后,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

(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

(二)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

(三)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

(四)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二)身体条件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备本规定要求的,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一)初级职务

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

2.申请初级电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24个月。

3.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工作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限航区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申请电机员证书等级提高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七)申请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级驾驶员考试科目包括航*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有限航区初级驾驶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初级驾驶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考试科目包括航*学、船艺、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第二十四条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初级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初级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第二十五条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

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

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电英语。

第二十六条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

无线电话务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

第二十七条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试试题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

适任证书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

第二十九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四章考核与发证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核: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及无线电人员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原职务,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最近24个月内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等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

第三十二条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申请者任职船舶船长对其最近24个月在渔业船舶上任职情况的鉴定。

第三十三条退役军人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包括毕业文凭);

(五)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和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及所任职务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审查。对考核合格者,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五条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院校毕业证书和见习报告。

第三十六条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以下规定分别签发适任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第五章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船长离船不能执行职务时,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向该船的大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任命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船员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可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实际持有人应当具有所申请职务的低一个等级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6个月。

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1本,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

第三十九条申请特免证书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二)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适任证书;

(三)《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四)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第四十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大副签发有效期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向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务船员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特免证书。

第六章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原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应当根据各职务知识更新情况,按本规定的相应职务考试科目对申请者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和任职情况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适任证书:

(一)年龄满65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被吊销适任证书未满12个月的。

第四十五条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

(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限航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

(二)无限航区,是指有限航区及其以外的水域;

(三)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四)职务船员,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

(五)适任证书,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

(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合格的其他船员;

(七)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

第四十九条渔业船员体格标准:

(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1.驾驶人员

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

2.轮机人员

初任者双眼均达到0.6以上,或一眼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0.4以上,或一眼0.3,经矫正双眼均达到0.8。

(二)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沙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

(三)辨色力

1.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

(四)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五)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140—90毫米水银柱,低压在90—50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

(六)其他

1.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

2.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

第五十条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1日起实施。1995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船长、轮机长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上船从事相应的作业。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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