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预售方,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售方需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其次,对于预购方来说,其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理论层面来看,预购方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预售涉及到较大金额的交易,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预购方还需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按时支付购房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房屋预售合同上登记字号是什么经过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之后,购销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将加盖一枚清晰且具有唯一性的备案印章。该印章之上所标记的数字便代表了这一份合同的独有登记备案编号。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此种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充分尊重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协议,被称之为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且有序地发展的基础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立需严格遵循相应的准入条件。这是为了保证合同签署的双方面对面具有良好可信度及履行合同条款的坚定信用品质。而这些条件的制定主要针对的是预售方以及预购方,对于合同签署的双方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准则。在此之后,我们会对这些详细条款进行深度剖析,以此来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都能够享受到一个公正、透明且稳定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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