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呼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2:39 408 人看过

日前,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当地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将在收到诉状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中国青年报4月5日)。

虽然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与村主任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纳税人以一名普通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当然有知情权。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但是该案最终结果如何,恐怕不容乐观。

近年来,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越来越多,但是大多原告以败诉或者以原告不享有诉权而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例如,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和贺卫方教授等提出过环境赔偿诉讼,自费代理松花江、松花江鲟鳇鱼和太阳岛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石油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递交诉状后,几位法学教授在寒风中等到的答复,却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做出的不受理本案的口头决定。

为什么行政公益诉讼遭遇尴尬?究其原因,这和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有极大关系。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它起源于罗马法。在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法律的尊严及社会公正。公益诉讼的作用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使公民、组织等都参与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行列中来,以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社会秩序,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在西方法治健全的国家,已经相继建立起了公益诉讼制度,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日、美等国,通过扩大诉讼原告的资格,使得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众有充分的渠道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上,要求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才能具备原告资格,导致许多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轻易地逃脱法律的惩罚。

种种尴尬诉讼困境,说明当前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中存在着盲点,无疑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尤其是目前,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垄断性行业、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矛盾较为尖锐,而可以利用的外部监督手段极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应该完善法律规定,尽快修改诉讼法,确立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制度有质的差别的诉讼制度,它在我国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深入细致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本文就其中原告资格范围、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1.原告资格的拓宽。为使公共利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需具备以下资格:首先,原告起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为了私人利益;其次,原告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并不排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间接上的利害关系;再次,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义务。2.受案范围的规制。行政公益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制度,为了不损害行政权的效率,遵守有限司法审查的原则,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先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
    2023-06-06
    500人看过
  •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亮剑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监督和维护新《环保法》的落实,同时也能倒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早日得到立法认可和司法践行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贵州发生的全国首例检察院告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引发媒体广泛的关注: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处罚当地一污染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人则表示,检察院起诉是给自己撑了腰,以后执法就理直气壮,没有退路,不想再成为被告。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已有多起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支持方的案例。而由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贵州金沙县检察院是开先河者,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试水和探路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亮剑行政公益诉讼,意味着检察机关已经逐步从公益诉讼的支持方转向成为直接的诉讼主体,诉讼的对象不仅是侵害公共利益的企业法人,还包括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
    2023-06-06
    109人看过
  •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它在我国的确立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且该制度创设本身即包括原告资格范围、被诉对象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整体架构。(1)起诉资格的拓宽和诉讼请求范围的扩大。为使公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应限于对个人损失的弥补和其权利状态的回复,还应要求对社会公益的弥补和保护。我们认为可在借鉴法国越权之诉和日本民众诉讼的分类方法基础上,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界定为三类:一是民众之诉,指申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故法律授权这些个人或组织代表公众提起公益性诉讼。二是受害人之诉,指一方面原告是本案中的直接受害人,另一方面被诉行政行为同时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
    2023-06-06
    323人看过
  •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它在我国的确立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且该制度创设本身即包括原告资格范围、被诉对象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整体架构。要作全面的设想非本文力所能及,这里只就其中的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看法。(1)起诉资格的拓宽和诉讼请求范围的扩大。为使公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应限于对个人损失的弥补和其权利状态的回复,还应要求对社会公益的弥补和保护。我们认为可在借鉴法国越权之诉和日本民众诉讼的分类方法基础上,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界定为三类:一是民众之诉,指申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故法律授权这些个人或组织代表公众提起公益性诉讼。二是受害人之诉,指一方面原
    2023-04-22
    303人看过
  •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根据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成熟,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还在摸索,民主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在这种客观前提下,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以及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政行为都使行政公益诉讼有必要建立。首先,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事件仍然存在,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尽管国家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一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然而许多违法者依然逍遥法外,而有的组织或公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大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有的无人理睬,不了了之,有的还遭受打击报复。如果公民的监督权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没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将是一纸空文,正义将不能得到伸张。其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应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同时,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一)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详细制定诉讼程序。对由什么样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理论上存在分歧意见,有的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国家机关即检察院,有的认为由检察院进行公益公诉有违法理,更多的人主张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认为,为使公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起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赋予所有知情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做以下三种分类:第一,广大群众,指与行政行为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而代表公众起诉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二,受害人,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同时被诉行政行为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而提起诉讼要求保
    2023-06-06
    396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公益诉讼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02
      公益诉讼制度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
    • 行政公益诉讼能否强制执行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6
      能。行政诉讼后强制执行如下: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可以强制执行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24
      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履行。
    • 行政公益诉讼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2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为: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国家行政诉讼怎么强制执行?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7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