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定义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对于抛弃的方式,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抛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
二、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是什么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五)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六)关于共同保证人(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先诉抗辩权作为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对一般保证人有重要的意义。有了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就不会第一时间成为债务承担人,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先诉抗辩权不能适用的情形中,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重大困难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当事人如果对此有争议,不妨咨询律师,律师有丰富的知识,相信您会得到满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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