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福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43:52 51 人看过

辽宁省劳动局辽劳(险)字[1992]140号各市劳动局:最近,各地在保险福利工作中普遍遇到一些问题难以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符合辽政发[1986]111

辽宁省劳动局辽劳(险)字[1992]140号

各市劳动局:

最近,各地在保险福利工作中普遍遇到一些问题难以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符合辽政发[1986]11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贴费条件的,可不受连续工龄条件限制。

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六十年代精减人员或按各地规定退养人员的,如本人提出享受死亡职工遗属待遇,且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精减生活费、退养费可视无固定收入),在计发定期抚恤费、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时,本着两项待遇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用“填平补齐”的办法处理。

三、享受死亡职工遗属待遇,按月领取抚血费、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不得再列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四、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用或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各项待遇,一律由聘用单位负担。

五、辽劳鉴字(1992)66号文件下发后,临时工因工致残的,按照新评残标准确定为九、十两级的,不能按辽劳(险)字(1988)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处理。

六、职工因交通肇事伤亡的(含确定为比照因工伤亡或因工伤亡的),在核发伤亡待遇时,应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处理。

七、职工待业期间,不论是否领取待业救济金,其待业期间一律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辽劳鉴字(1992)66号文下发后,职工患职业病达到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虽按新评残标准确定为五级及以下等级的,其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

九、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合同制职工以及占地将农民招为全民合同制的职工:在他们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时,可按照原全民固定工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其退休、退职前实行了15%工资性补贴的,根据本地区情况,也可以作为退休、退职费计发基数。

十、企业对富余人员实行厂内离岗休养的(即假退人员),不能按辽政发(1992)3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金。

十一、离退休职工死亡,其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的计发基数,应按贯彻辽政发(1992)31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总额核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9: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1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一)毒品名称表述应当
    2023-06-11
    346人看过
  •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1998]49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依法、准确和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对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问题1.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变更劳动合同与职工发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由于企业改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
    2023-06-05
    194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日期:2006-12-6执行日期:2006-12-6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为进一步落实医保政策,完善医保操作,现就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关于补发养老金人员的医保待遇补发养老金人员,按照社保部门认定的退休时间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补发养老金期间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二、关于信息更正人员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通过社保部门更正其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或中途更正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的,按照社保部门更正的信息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信息更正前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三、关于被征地人员月度数据处理期间的费用结算被征地人员在月度数据处理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征地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四、关于镇保转个保的等待期参保人员从
    2023-04-23
    148人看过
  • 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实施日期】1993/09/15【颁布单位】建房[1993]487号【失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对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普遍引起了重视,通过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为正确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细致地做好落实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工作,我部在征求部分省市意见并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总后营房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制定了《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处理原
    2023-06-05
    128人看过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
    2023-06-09
    11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渝劳法规发[1999]7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就业局、保险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就业局(办)、保险局(分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就业办、保险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1、凡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不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为城镇户口,均应作为城镇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2、生产经营地在本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关镇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不论其工商登记注册为何种经济性质,原则上均应参加社会保险。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城镇企业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2023-06-05
    295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2023-06-11
    54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
    2023-06-20
    355人看过
  • 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2023-05-03
    246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
    2023-04-22
    422人看过
  • 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2023-06-03
    277人看过
  • 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药政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儿童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儿童用药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对于防治儿童疾病、提升儿童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儿童用药适宜品种少、适宜剂型和规格缺乏、药物临床试验基础薄弱、不规范处方行为和不合理用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亟待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儿童用药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申报审评,促进研发创制(一)建立申报审评专门通道。针对国外已上市使用但国内缺乏且临床急需的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加快申报审评进度。(二)建立鼓励研发创新机制。根据我国儿童疾病防治需求,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鼓励研发的儿童药品目录,并将其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重大创新发展工程,整合优势单位协同创
    2023-06-01
    153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 根据省XX《关于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38条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答:未签劳动合同,仲裁员可能偏对方,只仲裁了百分之70给我,这样不合理你若喜欢便是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