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诉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6:39 456 人看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立民初字第0394号

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玻,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4号建外SOHO16号楼2602。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诉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7: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十七层1708A2室。法定代表人董晓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军,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016。法定代表人吴紫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博,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波,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掌公司)诉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掌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英军,被告宝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长博、江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掌公司诉称:仙掌公司系一家从事手机游戏研发及销售的企业。被告经营的宝软网(wap.baoran.com)破解并上传原告的游戏软件《仙掌江湖双龙传手机游戏软件》(下称《
    2023-06-08
    466人看过
  • 北京维多美雅数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维多美雅数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信息路7号数字传媒大厦617号。法定代表人谭晓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学志,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人北京维多美雅数字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维多美雅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维多美雅公司上诉称:一、微视网ICP备案的经营者是北京来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被上诉人并非适格原告。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四、上诉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五、上诉
    2023-06-08
    309人看过
  •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武知初字第32号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长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汉桥,男,身份证号码420106601023083,系个体经营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业主,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一村102—1号。委托代理人苏彩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覃兆平任审判长、审判员许继学、助理审判员尹为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3月15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长浩、谢冠斌,被告涂汉桥的委托代理人苏彩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
    2023-06-08
    252人看过
  •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307。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邱婷,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季景沁园202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鲍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2023-06-08
    176人看过
  • 宋嘉鸿与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嘉鸿,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无线电三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81号503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大厦5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苏公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嘉鸿因与被上诉人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与非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3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6月8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用TDA2822BTL制作的助听器》一文(简称《用》文)于1991年9月在《现代通讯》首次发表时署名为宋嘉鸿,在无
    2023-06-08
    245人看过
  • 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区SOHO区C栋0311室。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娴君,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颐德家园A座(住宅)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张永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利,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
    2023-06-08
    417人看过
  • 朱德庸漫画引发著作权纠纷北京电视台成被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状告被告北京电视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朱德庸诉称,其系台湾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双响炮》、《醋溜族》、《涩女郎》、《关于上班这件事》等多部知名作品,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其中《关于上班这件事》针对上班族每天都要面对的上班一事,其以幽默、辛辣和自嘲的手法描绘了一部都市上班族的人生百态。后发现被告制作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了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被告不仅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原告著作的书名,而且在电视栏目的广告宣传及内容中多次频繁使用原告著作中的标志性语句。原告朱德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被告行为使得社会上的公众对被告的电视栏目与原告及原告的著作之间的联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
    2023-06-08
    396人看过
  • 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333号原告郑钧,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职业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1002室。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11号楼815号。委托代理人夏朝,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甲2号楼5门501号。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钧的委托代理人崔青和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夏朝到庭参
    2023-06-08
    116人看过
  •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3017:29:35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知初字第210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法定代表人文成国,台长。委托代理人汪中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影视作品《魔幻厨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以此为由,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
    2023-06-08
    460人看过
  • 汪春华与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春华,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漳湖镇顺治街077号。委托代理人王同灵,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黄夹镇王明吴村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01室。法定代表人邵根伙,总裁。委托代理人曹礼军,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南兴委8组。上诉人汪春华与被上诉人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农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春华一审诉称,我系《出国种粮与国内种粮差别咋那么大》一文(以下简称《出》文)作者,我对《出》文享有著作权。农博公司未经我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
    2023-06-08
    234人看过
  • 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艾文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6482号原告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古墨,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顺,男,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9号楼6门26号。被告北京艾文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19号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吴明武,经理。原告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合公司)诉被告北京艾文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文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文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合公司诉称,我公司为介绍和宣传自己生产和销售的木地板产品,委托北京风物语摄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物语公司)拍摄数幅图片,并根据我公司与风物语公
    2023-06-08
    397人看过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阎晓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2号(住宅)楼1604号。法定代表人李璐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冬晓,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63号,现住址北京交通大学网易公寓245。委托代理人朱培哲,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小东关2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龙回苑1单元201室。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简称电影频道)诉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夸克创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
    2023-06-08
    114人看过
  • 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407楼418室。法定代表人史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A1号楼307室。法定代表人薛立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军峰,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花园9楼1门303号。委托代理人覃伟桥,男,壮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3号。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宏斌公司)与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鹿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宏斌、委托代理人原江,鹿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军峰、覃伟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斌公司
    2023-06-08
    193人看过
  • 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6719号原告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章房街88号B5-008室。法定代表人王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恕光,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盛邦法律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纳声)诉被告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港)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纳声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吕恕光和东方新港委托代理人李坤、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纳声诉称:原告于2006年2月14日自原创单位北京东方百惠影视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购得由著名相声
    2023-06-08
    375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美术著作权纠纷是在原告还是被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
      可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以节省原告诉讼成本。
    • 舅舅在电视台是否侵犯著作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8
      在著作权法上,所谓节目模式属于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的范畴,是指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节目多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
    • 电台,电视台的" 读报节目构成侵犯著作权吗侵犯报刊文章著作权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6
      电台,电视台的"读报"节目若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侵犯报刊文章的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
    • 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则呢处理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2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也就是说,原告举出了其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证据,即完成了其为著作权人的证明责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作者即为著作权人,原告只要证明其为作者就达到证明其为著作权人的效果。
    • 经济纠纷案件胜诉后原告的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9
      所有的案件都这样,败诉的支付,除非胜诉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