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0:06 83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存档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已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

(二)存档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范围的存档人员应到本人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职介中心应到本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本职介中心的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职介中心负责收缴存档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职介中心负责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职介中心应建立存档人员缴费情况台帐及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台账,负责管理存档人员大病医疗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费用监控等有关问题。

二、缴费

(一)存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区(县)职介中心按年度统一收缴。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第一次应缴纳12个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每满12个月缴费一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凡间断缴费后再次缴费者,按初次缴费对待。

(三)存档人员因调动,档案转往国有、集体企业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介中心应出具其在存档期间的缴费情况证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档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者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

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市、区(县)职介中心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四)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存档人员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存档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六)存档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四、医疗管理

(一)存档人员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各职介中心要为存档人员明确二所定点医院,存档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所为个人就诊定点医院。存档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三)存档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存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企业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其存档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三)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20: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渠道有关问题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区县辖区内可选择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进行申报缴费。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按照《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1999〕1号)文件执行。三、本通知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3-06-09
    4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证《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的贯彻实施,巩固发展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证《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的贯彻实施,巩固发展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参加大病医疗费统筹企业中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企业将其名单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优惠卡。这些人员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按规定个人需负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之余的部分,仍由企业全
    2023-06-09
    127人看过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简化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化退休人员报销医疗保险费用,缩短报销时间,同时,减轻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的事务性负担。经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进行简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的内容(一)社会化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所手工汇总申报,改为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手工报销软件》进行汇总申报。(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社保中心)完成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后,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所代发,改为通过市商业银行直接注入到个人帐户上。社会化退休人员可到市商业银行或拨打“96169”查询医疗费用到帐信息。(三)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算由手工方式改为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四)医药费支
    2023-06-05
    7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杜绝收取待业人员档案保管费的通知
    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各街道、镇劳动科:根据群众反映和调查,发现有的街道劳动部门违反《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待业人员收取档案保管费。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市劳动局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区、县和街道、镇劳动部门的领导干部应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劳动力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收取服务费文件,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2.凡属于城镇待业人员的档案,应按《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无偿保管,不得向待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请各区、县劳动局在三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市劳动局。3.对于由街道办理出国人员手续及其档案保管如何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市劳动局将调查研究制定办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另行下达。
    2023-06-09
    7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组织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工作中若干问题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了丰富活跃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市劳动局历年来组织了全市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退休人员疗养和各种形式的全市性活动(以下简称疗养和活动)。得到了退休人员赞扬和好评。为了便于各单位配合市劳动局做好疗养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能更好地为全市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现就组织疗养和活动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市劳动局根据社会保险经费情况,制定疗养和活动的年度计划,并统一分配参加疗养和活动人员的名额。对各单位组织和落实的情况,安全保障的措施情况,有关疗养和活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组织全市性活动,根据参加人员规模情况,由市劳动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并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二、各单位具体负责疗养和活动的组织、安全教育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工作。分配和调剂本系统基层单位参加人员的名额,并审核基层单位上报人
    2023-06-05
    2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
    2023-06-05
    357人看过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大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生材料费)、麻醉费、手术中监护费三项,手术中使用药费、材料费按分类计入各项;7.ICU、CCU不填单价,费用填写7日内监护病房所发生的床位费+氧气费+各项监护费+相关费用;超过7日以后的费用,按以上计算范围填入“超7日监护病房”栏;“监护”费包括住院期间,除手术中及监护病房外所使用的各项监护、监测费用总额;8.“一次性材料费总额”不计入治疗费中,应按要求列出明细,其中“类别”栏按序号填写:①国产②进口。
    2024-04-16
    50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专项劳动监
    各区、县劳动局,公安分(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劳动力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现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以整顿职业中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监察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使全市的职业中介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使全市的职业中介活动达到五个规范:规范职业中介许可、规范职业中介行为、规范职业中介管理、规范职业中介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收费。二、专项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内容(一)监察范围1.各级劳动部门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综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2.各有关社会团体经市劳
    2023-06-10
    46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医疗款
    2023-06-05
    90人看过
  • 关于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存放档案人员续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杜险宇[2001]10号为了减少参保人员流失,保证离开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得到接续,现就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存放档案人员续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将档案存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可由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续保或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办理续保人员缴费业务,并及时为其续建或补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其以前工龄(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的,应予补缴下同)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二、国有企业职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将档案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如在原单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其以前的工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视同缴费年限(该补缴的必须补缴);存档人员在原
    2023-06-04
    42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残联,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现就办理招聘残疾人员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招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残疾人员,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招聘手续。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管理部门办理求职登记。三、用人单位按比例招聘残疾人员,应到市、区(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市、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情况向其推荐残疾人员。四、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员依法进行双向选择,对确定招用的残疾人员,均须在与残疾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
    2023-06-10
    448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了保障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医疗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因企业破产而提前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三、为了减轻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以下办法为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一)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企业破
    2023-04-24
    197人看过
  • 关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解除流动人中的后顾之忧,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省政府苏政复[1993]70号)规定,现对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省人才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符合省政府苏政复[1993]70号及苏劳社险[2001]3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视
    2023-06-09
    29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北京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协议书
    •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协议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甲方(收缴单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参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__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
    •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三无人员将免费参加医保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今天发布通知,将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等相关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就业年龄段内七至十级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
    • 市人员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1、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4、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深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
    • 关于个人档案中存放党员档案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0-06
      关于个人档案中存放党员档案的问题?正式党员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综合材料、党校学员总结表、政审材料、调查材料、公示结果材料、《入党志愿书》、自传、转正申请书。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党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等材料。在前期开展的党员档案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