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交的问题,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最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一般人还是希望能够“抢”回来的,要是商标的价值较大,那么就需要及时维权,否则的话一旦等到对方商标注册成功,那么原本的商标权利人在继续使用那个商标,就会容易产生纠纷。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保护须具备3个条件:
1、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商标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3、注册人申请注册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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