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即依据被鉴定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二、人体伤情鉴定的流程
人体伤情鉴定的流程大致如下: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3.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三、人体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
人体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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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标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3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