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护理规范,维护生命健康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34:35 329 人看过

在医院里有许多患者病重或病危,特别是一些老年多病患者,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诊断、手术、用药中出现的问题,而是由于护理的过失造成了损害后果。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新的护理技术和新的医疗设备越来越多地进入临床,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从而对医院护理工作者的护理行为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护理人员的各种技术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按照有关规范、常规进行,对此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案例一:某患者,七十岁,因冠心病、心脏双半支传导阻滞及慢性心衰、心功能三级入院治疗,医院给予内科护理I级护理,入院十多天后的一天,患者上厕所时,晕倒在厕所间,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而法院认为:一级护理明确规定,患者上厕所需床边用便壶,被告应给予患者密切的注意观察。患者昏厥在厕所里,护理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在护理中具有一定过失,本案虽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件,但被告医院仍应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医院护理中存在一定过失,故酌情赔偿丧葬费、律师费、死亡补偿金。本案中,由于医院的护理过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虽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其在整个事件中的责任大小,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分析医患纠纷时,不能忽略护理中的过失。

案例二:某患者,76岁,因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为其静脉输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该护士忘记解下止血带,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输完了500毫升液体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患者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士,护士查看后嘱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发现患者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士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后虽经截肢手术处理,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死亡,后经认定为医疗事故。从本案例中可见,案中的护士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护理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和发布后,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范护理行为,护理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狭义的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护理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不同等级的护理规范等内容。护理操作规程是护理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行为,确保护理技术操作准确、安全的重要依据,也是护理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从医疗实践看,在认定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时,护理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操作规程是确认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失误的关键条件。最常用、最直接的是有关部门制定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标准。另外,要注意护理规范、常规中规定的诸如适应症、禁忌症、病人准备、操作步骤与方法等注意事项。

还需指出的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操作,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时是否属医疗事故呢?这在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医疗工作中可以免责的例外。在可能会发生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时,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其免责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则极有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1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健康权相关文章
  • 保护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侵害他人生命安全判处责任如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判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判扰乱法庭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
    2024-03-20
    146人看过
  • 维护女性健康:提倡经期健康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由于女职工的生理构造与男职工不同,因此我国对女职工是进行了多方面的保护,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女职工经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裁员首次写进集体合同中。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目前,集体合同覆盖我国近亿名职工,我国已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3万份,覆盖职
    2023-07-21
    289人看过
  • 健康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综合知识
    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民事主体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健康是公民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保证,健康包括身体的健康和精神的健康,侵犯他人健康权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一、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2023-07-09
    76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1、暴力行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
    2023-07-02
    445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百科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生命健康权-概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为什么要维护生命健康权?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
    2023-06-08
    451人看过
  • 被执行的罪犯是否有健康权和生命权
    一、被执行的罪犯是否有健康权和生命权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具有健康权和生命权,监狱等执行刑罚机构要保障服刑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二、什么是生命健康权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
    2023-06-11
    57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不法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为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身体损伤的为侵犯公民健康权。侵犯生命健康权可以是采取暴力手段,如殴打、枪击等;也可以是采取非暴力手段,如污染环境、投毒等。在民法上,侵犯生命健康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因污染环境或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行为,受害人或其他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或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请求有关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责任。侵犯生命健康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3-06-05
    320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受到侵权应该怎样去维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保护生命健康权的原因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一种社会责任。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3.生
    2023-04-17
    270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价值几何
    原告许诺,男,9岁,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第一小学学生。其法定代理人许双林(父),孙树芝(母)。被告北京市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长王新杰。案由损害赔偿原告诉称,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学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变电室旁的库房上,在其到该房上捡玩具时,由于被告单位未在该十千伏的高压室外电缆头上设置防护设施及明显的警告标志,致其被高压电缆头吸附、烧伤造成双臂高位截肢,留下终生残疾。为此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假肢费用共计295万元。被告辩称,击伤原告许诺的高压线电缆头应由北京市供电局维护,北京市供电局应对其主观过失及客观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许诺是经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违章建筑爬上该单位配电室房顶的,因而该市政四公司亦应对许诺的致残负有监护责任。故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对许诺触电致伤既无主观过错,又无违法行为,不
    2023-06-08
    379人看过
  • 哪些行为侵犯了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1.暴力行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
    2023-06-08
    434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优先于债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于债权,这是一个普世的法律原则。早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就提出了重定财产秩序的理论,即如果一个人面临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这种理论被以后的自然法理论所发扬,并将这种需要解释为人的自然权利。也就是说,人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为解除生存威胁而拿别人的东西是他的权利。这种理论成为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观念支柱,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制定宪法的国家都在其人权规范中增加了生存权的内容。生存权的内涵扩展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等在内的权利群。生存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社会个体的生存保障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义务。在各国的人权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生存权优先于包括债权在内的财产权利。为求生存和健
    2023-06-08
    265人看过
  • 民法典的健康权有哪些,生命健康权含义
    一、民法典的健康权有哪些1.民法典规定,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受到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二、生命健康权含义1.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
    2023-04-19
    250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民法典有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规定。一、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二、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三、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关于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2、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
    2023-07-31
    128人看过
  • 生命权和健康权怎么区分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区别是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为基本内容,健康权则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活活动为基本内容。生命权的特征是具有至高无上性、规范内容的特殊性、平等性。一、生命权和健康权怎么区分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区别如下: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终止生命权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以维持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和人体机能的完善为基本内容,而不是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对象。侵犯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继续,生命安全利益受到根本损害。而非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受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受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二、生命权有什么特征1.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2.生命权规范内容的特殊性生命权的权利
    2023-08-01
    98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健康权
    词条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多>

    #健康权
    相关咨询
    • 致力于生命健康权维护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8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 健康权—我国公民如何保护生命健康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4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 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如何依法保护生命健康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7
      依法保护生命健康权,最重要的是要拿起刑法、民法两个部门法的武器。因为刑法当中专门有一章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作了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生命健康权等所有的人格权,在这一章中都有专门的保护。所有争对这些权利的犯罪都是用这一章的规定来打击的。另外在民法中也规定了很多保护人身权利的条款。生活中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用这二个部门法基本上都可以解决。
    • 生命健康权分健康权和生命权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4
      生命健康权分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 哪些法律哪些具体条款维护生命健康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13
      《民法典》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