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千里取证破“逃债”谎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10:24 222 人看过

一场工伤赔偿确责之争持续两年,广州两级法院也5次开庭,重审时主审法官9次取证追真。2014年12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梁镇林(化名)赔偿徐某清各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并且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始

雇工讹诈还是雇主逃责

2013年3月26日,徐某清向花都区法院起诉称:2012年4月6日,其在花都区原国光厂内为被告梁镇林建修厂房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被告梁镇林委派雇工柯某勋护送其到医院抢救,以柯某勋的名义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后就置之不理。

原告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为治疗已举债数万,且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神智不清,生活亦无法自理,处境万分困难。原告从1994年起至受伤时一直受雇于梁镇林,两人系雇佣关系。徐某清希望法院判决梁镇林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徐某清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3233.38元。

梁镇林则辩称徐某清根本是无理取闹,是诈骗行为,他没有雇佣徐某清,徐某清受伤跟他无关,并称徐某清没有证据证明其受雇于他,且在修缮原国光厂的厂房摔伤。

此外,梁镇林称其并非原国光厂厂房的所有权人,他只是郭塘货场的员工,按月向郭塘货场领取工资,负责原国光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谜团

原被告之间有否雇佣关系

2013年6月24日,花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梁镇林承担赔偿544203.23元。梁镇林对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交了12份证据。

广州中院根据梁镇林在二审提供的证据,认为郭塘货场与梁镇林以及徐某清受伤发生地点原国光厂存有密切关系,即以原审判决遗漏了郭塘货场这一诉讼主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5日立案重审后,花都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郭塘货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郭塘货场表示梁镇林是其员工,又从各个角度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提出质疑,并表示梁镇林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徐某清受伤。而梁镇林的律师则延续之前一概否认的态度,也从多方面提出徐某清虚构事实的可疑点。

2014年4月16日,案件进行了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开庭审理。起初经办法官认为徐某清一方的证据和陈述存有疑点:首先,徐某清承认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租赁合同是用来骗保险报销医疗费而伪造的,合同上梁镇林的签名是他人冒签的;其次,徐某清从高处摔下,只有头骨骨折,病情比较少见;最后,徐某清一方在将柯某勋的录音整理成书面文字时,把绊倒了,在这里,写成在这里绊倒了(经办法官向多名四川人求证,绊倒在四川话里就是摔倒的意思),明显有利于徐某清。

经办案件的冯建刚法官对徐某清一方不诚实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更加模糊了:徐某清与梁镇林之间若真存在雇佣关系,徐某清何必多此一举提供虚假证据;但两者若非存在雇佣关系,徐某清怎么会在涉案现场受如此重伤?

查证

法官远赴千里以求案件真相

为寻求案件突破,合议庭兵分几路,在9天内连续展开了4次调查:2014年8月20日到29日,在分别调查走访了柯某勋、旧国光厂里的租户、郭塘货场、医院、梁镇林的户籍地后,合议庭终于有了新发现:在医院中意外发现了3张有梁镇林的签名交费凭证,签名笔迹跟原审开庭笔录上梁的签名一致。另外,针对梁镇林主张涉案的旧厂房系郭塘货场进行出租管理,法官向租户们了解到,租户没有一个是从郭塘货场租房的,要么是向梁镇林租房,要么是向旧厂房产权登记人李某容租房。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容是梁镇林的母亲。

2014年10月15日,冯建刚法官远赴千里之外的徐某清户籍地四川仪陇县,调查得知徐某清确实是在广东打工时在工地上受的伤,且夫妻俩为了省钱,挤在一个车库里居住。而徐某清受伤后,其妻子又遭遇车祸却没得到赔偿。同时,法庭多次通知梁镇林本人亲自到庭接受询问,但其均未到庭;柯某勋在接受调查时,对事发当时的关键、细节问题避而不答;而郭塘货场的负责人也始终回避法院调查。

2014年11月24日,此案发回重审后第三次公开开庭,并在网络同步直播。庭审中,被告梁镇林仍旧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而徐某清的律师在庭上播放了梁镇林父亲在庭审当天上午与徐某清妻子通电话谈赔偿款项的录音。

2014年12月8日,花都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梁镇林向原告徐某清支付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93021.01元。为保证将来能兑现赔偿金,合议庭于宣判前采取保全措施,足额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不动产。

对话法官

法院应保护举证能力弱的当事人

记者:原告徐某清的最初造假,以及此案中多人的不诚实作证,给这个案子的审理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这种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多吗?

冯建刚:综观我个人所办理的1000多件案子以及与同事之间的横向交流,除证据确凿无可否认的案件之外,对于案件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进行虚构、隐瞒或伪造的情况普遍存在。徐某清一案的工作量因不诚信诉讼行为膨胀到十几件案的工作量。不诚信行为使司法资源遭到严重浪费,有时甚至引发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错误。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低,造成诚实的人也容易受到怀疑,抬高了整个社会的信任成本,必须对此加以遏制。

记者: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怎样才能保护举证能力弱的当事人?

冯建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为保护举证能力弱的一方,所能做的主要是根据其现有举证情况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让用工者也负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同时,法官也须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证据会随时间流逝而逐一丧失,法庭的取证工作也是在与时间赛跑。要争取一开始就把这个工作做扎实,以弥补有理而举证能力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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