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协调原则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即使是裁决机关受理了裁决申请也应当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协调达不成一直意见时,依法进行裁决。这一制度的确立主要体现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第15条第1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起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又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原则、协调裁决的范围、协调的依据与内容、协调裁决程序、协调和裁决机制等等。且要求各省厅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并提出将推行这一制度,要求各省在2006年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
可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如下的权利:在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安置补偿方案报批并公布后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及对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先向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虽然,目前在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问题上仍有许多缺漏,但是协调裁决制度的确立,确对和谐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到实际案件处理中,无论是征地拆迁方,还是作为被征地的我们都应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积极灵活的运用这一制度,及时的使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得到圆满的解决。
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劳动诉讼方面的立法,为便于审理工作实务操作的需要。《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部分不生效,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另外,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提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
就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人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仅借大家参考,愿与大家共同探索,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审理新思路、新经验。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确定。
首先,要掌握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就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与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冲突和如何衔接的问题。
为您推荐:劳动仲裁程序
-
征地拆迁中的纠纷解决之协调与裁决
248人看过
-
签订合同是解决拆迁纠纷的关键
450人看过
-
立法是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关键
440人看过
-
解决拆迁行政裁决纠纷
158人看过
-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仲裁与调解
237人看过
-
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是解决征地拆迁关键
249人看过
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 更多>
-
解决的关键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20解决的关键。 (1)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医院所在区县医学会首次鉴定; (3)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对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 (4)如果你不接受重新评估的结论,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裁定。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者承担。
-
征地拆迁纠纷有什么办法解决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23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办法具体如下: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是怎么样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01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办法具体如下: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应该怎么解释拆迁纠纷裁决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
征地结案解决拆迁纠纷了怎么办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14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已经订立了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地主管部门要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而被拆迁户领取了补偿金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征地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户和征地主管部门都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