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2005-4-27
执行日期:2005-4-27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成府发[2005]27号),强化司法监督和层级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行政应诉答辩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1.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3.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次数应相应增加。当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四)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五)各级行政机关的可诉行政行为一律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参加。
三、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做到: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审批程序。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批程序为:
(1)拟作出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2)拟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市政府审批程序办理。
(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要做到:
1.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行政复议答辩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2.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上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四、监督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应诉“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况、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体系。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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