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计算实例内容
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收入成本、费用中实发工资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2.企业所得税计算步骤
(1)计算会计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计算调增所得额
A、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所得额=650-4000*15%=50万元
B、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min(25*60%,4000*0.5%)=25-15=10万元
C、捐赠支出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D、税收滞纳金全部调增所得额=6万元
E、工会经费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F、职工福利费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G、职工教育经费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4)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二、计算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税款准予扣除限额项目的范围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及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在此,一定要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款不构成销售收入,所以不能作为纳税人所得税前列支税金进行列支);
损失,则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及其它损失。在具体计算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有限定条件的扣除标准:
(1)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
(2)纳税人工资的扣除标准。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4)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5)合理的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
(6)保险金的扣除标准。
(7)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标准。
2、正确计算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个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能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对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正确计算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应纳税款
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不再征收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方所得税税率相同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方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须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分回的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扣除额
4、正确进行会计调整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交纳。凡是不属于法定扣除的范围、不准列支的项目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准扣除。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要依照税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之所以这样做的规定,是因为财务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的目的和作用各不相同。财务会计制度是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资金活动,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以利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所得税法是按照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用税法规范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和标准,就有利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人,维护国家利益。
5、弥补企业亏损的正确计算
对于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税务机关按弥补上年亏损后剩余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企业亏损额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
一是应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问断地计算,
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规定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不得断开计算。
年度亏损弥补,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通常做法,是国家给纳税人的一种特殊照顾,也是国家帮助企业尽快克服暂时的经营困难,保护税源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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