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标法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以明知或应知为构成要件之一,沿用了传统民事侵权4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出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新商标法删去“明知”二字,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知道为侵权产品,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就认定为侵权。新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认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新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原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新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相一致,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
一、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该行为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即发侵权”及临时保护
“即发侵权”是指权利人以外的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侵权商标权的行为,该行为即将发生,若不予制止,任其发展,则必然发生侵权结果。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即发侵权”及其对权利人的临时保护措施。这一规定符合Trips协议第五十条的精神(“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证据灭失”)。该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与Trips协议相一致;二是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在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尚未实际造成就予以制止,将侵权行为制止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防止更多损害的发生,既维护了商标权人利益,又减少了后续的诉讼之累;三是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对应,3个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都对“即发侵权”作了规定,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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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工商局调查一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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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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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何认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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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追不追究你的侵权责任关键在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时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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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及如何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8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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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册商标的商品有哪些类型,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13这个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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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的5粮液酒品,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张先生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或者预备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品26瓶,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酒类经营属特种行业,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