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仍应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41:21 136 人看过

难道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仍应索赔吗?是的,应该是。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8: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一、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甄*京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正面记载:号牌号码为待领,行驶区域为国内,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保险单正面还规定:“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部分。”所附保险条款第5条载明:“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9年8月某日,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甄*京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之后,甄*京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驶车号牌而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且该号牌注明只限在本市内行驶,故根据保险条款第5条应以拒赔。经协商未果,甄*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2023-02-23
    323人看过
  • 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一、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甄*京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正面记载:号牌号码为待领,行驶区域为国内,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保险单正面还规定:“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部分。”所附保险条款第5条载明:“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9年8月某日,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甄*京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之后,甄*京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驶车号牌而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且该号牌注明只限在本市内行驶,故根据保险条款第5条应以拒赔。经协商未果,甄*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2023-04-27
    39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而对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缔结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和理赔时的及时给付义务。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即缔约时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理赔时及
    2023-05-01
    335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输官司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惨遭败诉。12月19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被投保人身故保险金30000元,扣除已退的保险费8190元,还应赔付21810元给原告覃*章。2003年11月7日,该县某单位职工覃*章、贺*连夫妇听从熟人舒-采和(当时任**人寿保险公司综合科科长)的推荐,带着原告的父亲覃*光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终身保险投保手续。舒-采和安排办公室业务员邓*菊为原告办理投保手续。邓带着原告的父亲覃*光及原告夫妇到县人民医院对覃*光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当天下午,原告夫妇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邓*香将她事先填好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交给原告的妻子贺*连代签投保人覃*章和被投保人覃*光的名字,然后一起到营业厅交纳第一年度保险费2730元。在办理该份保险业务中,**
    2023-04-30
    7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
    2023-03-06
    115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1、可以免责。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一、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
    2023-02-19
    44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对投保人向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3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商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以购买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参加保险的。对购买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所能提供的最有力保护,在于使其享受到他本来希望得到的服务。在保险活动中,要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到他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给他需要的保险保障,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免除责任的行为。由于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于得到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而保险合同又是附合合同,所以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
    • 保险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
    • 保险人未说明合同免责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根据《保险法》第是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免责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告知书该写些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4
      31、用能明显引起对方注意的字体书写;2、不能明显规避保险人应该负有的责任、应该确认对方已经明白告知书的内容并签字确认;4
    •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2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的回答如上,望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