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良、杜文秀抢劫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50:15 323 人看过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小名豆豆,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业家庭户口,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杜X,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家庭户口,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杜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作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杜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下午,李艳锋和被告人杜X一起到栾川县城关镇滨河市场的诸葛烧烤店找在该店打工的李艳锋的朋友张向良玩,这时和李艳锋一起打工的张冬从烧烤店前经过,李艳锋借张冬的手机用,让张冬过一会来取。张冬走后,李艳锋拿着张冬的手机也离开烧烤店。张X对杜X提出,等张冬回来取手机时,问他要些钱,杜X表示同意。过了半个多小时,张冬到烧烤店找李艳锋要手机,杜X说李艳锋走了,张冬准备离开时,张X喊住张冬要钱,张冬说身上没有钱,杜X搜了搜张冬的裤子后边口袋,没搜到钱。张X拉着张冬进到后面厕所,杜X也跟着到厕所门口,张X又问张冬要钱,张冬还是说没有,张X就打了张冬几耳光,把张冬的鼻子打流血,又朝张冬的屁股踢了几脚。张X叫张冬把脸上的血洗净,逼张冬拿200元钱,张冬被逼无奈只好说到打工的鑫都会馆老板那里预支点钱。在往鑫都会馆取钱的路上,张X和杜X走在张冬的后面,张冬如果走的慢了或者快了,张X吆喝张冬并持握力棒对张冬的腿部打,期间张X又给杜文秀商量问张冬要300元钱。二人就让张冬拐回来,把张冬拉到旁边的一个商店,叫张冬用公用电话给其姐打电话送钱。等了一会,没见张冬的姐姐过来,张X又在附近的洗车店借了一部手机,叫张冬再联系,张冬打完电话,三人到铁板桥处等。张冬的姐姐张闪闪和别人一块到铁板桥见到张冬,问清情况后报警,张X和杜X遂即被110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杜X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作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受害人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被告人张X前科证明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杜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杜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被告人杜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史宏远

审判员常玉红

审判员郑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延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4: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苏秀前抢劫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193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秀前,男,33岁(1972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江湾。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1月5日被羁押,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秀前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秀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苏秀前,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苏秀前伙同他人(在逃)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
    2023-06-11
    288人看过
  • 张景宝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景宝,男,生于1976年12月29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可大乡新溪村1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景宝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6)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景宝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景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景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景宝撤回上诉。酉阳县人民法院(2006)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
    2023-06-11
    62人看过
  • 张云龙抢劫案
    刑事犯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5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崔家峪村平厂4号。2004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8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龙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云龙在本市丰台区宝隆宝市场附近,使用暴力欲抢劫被害人张娟的ZTC牌移动电话机一
    2023-06-11
    380人看过
  • 张海涛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21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涛,男,22岁(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4日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7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被加刑六个月,200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涛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
    2023-06-11
    160人看过
  • 张尔宣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尔宣,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寨村陈庄37户。因本案于2005年3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久丽,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尔宣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尔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尔宣和\大个子\(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后,由被告人张尔宣以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胖哥\约到
    2023-06-11
    421人看过
  • 张军成抢劫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36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黄楼乡老培寨村委宋庄西(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军成伙同“阿紫”、李向华等人(均在逃)密谋抢劫后,由“阿紫”以招嫖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彭
    2023-06-11
    289人看过
  • 张光前抢劫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香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前,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太平坊村一组。1998年因犯强奸(轮奸)罪、奸淫幼女罪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9月提前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0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前犯绑架罪,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侯玲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光前伙同“阿龙”、刘宏平、“大勇”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044
    2023-06-11
    418人看过
  • 张振帅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1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帅,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张胡庄175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六委。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帅、陈磊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振帅、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振帅伙同被告人陈磊于2
    2023-06-11
    222人看过
  • 张晓晨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008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晨(别名:张晨),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7)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晨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晓晨伙同邓红雨、刘亮(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大兴区黄村镇南六环三间房桥南侧时对事主刘磊波进行殴打后抢走摩托罗拉C26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2元)及现金人民币170
    2023-06-11
    292人看过
  • 张建营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朝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营,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华大街彩云胡同14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行为于2006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此次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吕建毅,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营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
    2023-06-11
    409人看过
  • 张耀坤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密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耀坤,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昌图县两家子镇两家子居委五组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坤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保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耀坤伙同何丽平、徐俊宏、王志敏等人经预谋后,于1998年9月9日17时许,窜至北京市密云县利华商场楼下通道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密云县城关工商所会计王素明手中提包抢走,内装人民币25
    2023-06-11
    99人看过
  • 杜胜超犯抢劫罪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胜超,男,生于1991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码500239199110140019,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舟白镇路东居委1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杜兵(系杜胜超之父),男,38岁,汉族,农民,住黔江区舟白镇路东居委一组。法定代理人郭素平(系杜胜超之母),女,生于1972年4月5日,土家族,农民,住黔江区舟白镇路东居委一组。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胜超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3-06-11
    253人看过
  • 张亚鹤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5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鹤,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康王庙村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鲁守忠,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鹤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鹤及其辩护人鲁守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6日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美容保健中心店内,被告人张亚鹤、袁宝山(另案处理)与肉孜.买买提、买卖提.阿不拉、胡建立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殴
    2023-06-11
    124人看过
  • 张丙炎抢劫案
    有期徒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九刑二初字第0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丙炎,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身份证号3604231982010708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武宁县横路乡泥山村6房33号。因涉嫌抢劫罪,2006年12月28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罗江奇,系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刑诉(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炎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成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丙炎及其辩护人罗江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张丙炎萌生持刀抢劫的念头。于当晚23时许在九江市区搭乘由被
    2023-06-11
    37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案中持刀抢劫一般处几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人抢劫持刀,致人轻微伤,没抢到东西,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抢劫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0
      发生抢劫案件,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
    • 杜别林抢劫罪请律师辩护费用是多少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30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
    • 入室抢劫一般立案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6
      入户抢劫,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警方会重点侦办,应该可以尽快破案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 抢劫罪如何主张转化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7
      抢劫罪转化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