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无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登记为“合伙企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15:02:09 110 人看过

下面举例说明:假设某私营企业由两人共同投资兴办,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如果投资者登记注册的是“合伙企业”,则对其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1997]451号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不分人计算纳税所得,对合伙经营,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计算该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万×35%-0.675万=4.575万元;而如果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则对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33%=4.95万元,同时对个人分得的税后利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还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20%留存(《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另外80%用于对个人分配,据此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4.95万)×80%×20%=1.608万元。从上述数字比较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税负为4.95万+1.608万=6.558万元比“合伙企业”税负4.575万元高出43.34%.即便该企业将税后利润全部用作留存,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为:30.5%(4.575万/15万),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负为33%,仅此就高出2.5个百分点。

尤其注意的是,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无论是将公司应分配而未分配的资金用于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或者其他消费品,即便在帐面未作利润分配,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也认定为进行了分配,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546号文)以及对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同样视同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财税「2003」158号文)。这样严格规定对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就更加不利。

二、有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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