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25:56 343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如何结算工程款

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根据甲方的邀请,给甲方承建一座商业楼,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具体约定了工期、价款和质量等条款。施工完毕后,甲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来经过我们了解,甲方的工程还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现甲方对于该工程还欠我们1000万元不给付,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由于甲方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请问,如果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律师回答:建设工程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工程款的结算应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那么,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适合返还,而适用折价补偿。

实践中,对“折价补偿”在无效施工合同的适用中有争议。一些法院认为,无效后的结算就是工程量据实计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些法院认为,按定额计算,利润、管理费等不能计算。但,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从文义上来看,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等来结算,涉及利润、管理费等也应计算。

那是不是说合同有效、无效都不影响结算呢?显然不是。如果合同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只有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结算范围也应限于工程价款,涉及其他违约事项的违约金等则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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