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08:35 85 人看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将管辖范围内从事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交流、音像出版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见名单格式),尽快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名单中应列明: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合营各方名称;

4、投资外方的国别或地区;

5、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明

中、外方);

6、企业住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报我局审核。企业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通信是国家传达指示命令、组织经济活动、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交流和人民群众交往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其技术业务政策、技术体制和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为保证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国家的通信机密和通信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规定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为了纠正当前非邮电部门违反规定经营邮电业务、邮电通信秩序混乱的现象,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电信公用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信、电报、无线电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以及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邮票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非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或自身配置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非邮电
    2023-06-09
    400人看过
  •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业限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凡申请设立该行业的独资企业,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业用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独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独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三、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与经批准的该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四、独资企业使用土地应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按各地(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6-10
    86人看过
  • 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有何实施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哪些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失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1)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其他依法需要登记为法人的企业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023-05-07
    27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199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我局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有了共同的依据,逐步走上了正轨。但在具体执行中掌握不一,致使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有的登记主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擅自核准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有的经济组织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也自定名称,招摇撞骗,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我局正在制订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新规定颁布施行前,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重新核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新的规定公布之前,仍应严格依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
    2023-06-13
    195人看过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下发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编号:深国税[2002]53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宜作出如下规定:1。进一步放宽登记政策(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条件,允许有生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使用“工业”和“科学技术”作为行业术语。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在其商号前加挂同级行政区划名称。(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地和营业地面积限制。场所面积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应当予以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型商场设立分支机构(三)对注册资本不到位,但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分期出资(产品未100%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允许在本市及其他地方设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分支机构,并办理外出验资、转让手续。(四)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办公楼登记为住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同一工业区、保税区内租用相邻工厂,注册新的经营场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六)改
    2023-05-07
    439人看过
  •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中国同一行业不重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登记注册。2、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境外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参与在华设立的资源合作开发的外国企业。3、外国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姓名登记时,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最近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名称经登记验证后,保留期为两年。逾期仍需保留姓名的,可以重新申请姓名登记。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的
    2023-05-07
    9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2023-06-05
    4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2-7-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有较快的发展,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广大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当中,大多数人是守法经营的,但有一部分人缺乏职业道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为了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继续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促进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查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外,检查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1)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
    2023-06-09
    33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中的不良文化现象认真进行了清理,收到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应良好。但近一个时期以来,这种不良文化现象又以带有严重色情、封建残余思想的形式死灰复燃,实属“文化垃圾”,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文化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要“坚决取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迅速取缔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清理
    2023-06-07
    491人看过
  •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关于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的精神,决定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的管理,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立新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第三类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颁证,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二、今后凡成立新的第一、二类旅行社须持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第三类旅行社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没有上述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三、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实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旅行社业务年检核准书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送该旅行社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四、国家旅游局是中央一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
    2023-06-09
    458人看过
  •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表格文书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此次调整,本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等内容的修改以及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更加突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和登记管理系统工作的规范化,将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由98页减少到82页;各类企业需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由31套213页减少到9套37页;登记机关出具的通知书、内部审核表由26页调整到17页。这次对三大类文书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项活动
    发证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业务工作由指导转为直接领导的需要,我们改变了过去标准低的局面,对外资登记管理要求不严、指导不力,特别是缺乏全省各地可遵循的规范和标准,要彻底解决部分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纠正登记不规范行为,避免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地方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经济快速发展,更好地完成国家工商总局、省委、国务院的任务和省政府交办的任务。我局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项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规范投资者和注册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贯彻落实总局加强基层建设的方针,贯彻落实总局(96)1号和(99)142号精神,要构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标准体系工程,建立注册标准标准,实现依法行政,下一盘国家要求的棋,统一工作步骤
    2023-05-07
    23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寄售经营进口外国酒、啤酒、饮料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1]第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1>22号)精神,加强对寄售经营进口外国酒、啤酒、饮料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应来华外宾的外国酒、啤酒、饮料的寄售业务,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总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经营。中粮总公司对寄售进口的外国酒、啤酒、饮料,要严格控制销售点和销售对象,认真执行收取外汇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给无寄售经营权的零售单位。二、对口岸收购站要加强管理。收购个人免税携带入境的外国酒、啤酒、饮料的口岸收购站,应本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的原则设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收购个人免税携带入境的外国酒、啤
    2023-06-05
    17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
    2023-06-06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哪些企业的登记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 申请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哪些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三)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四)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
    • 关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管理费用分摊?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在出具总机构提供的
    • 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具备什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2
      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三)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四)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 丁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 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 ,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 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