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31:23 101 人看过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吉市政发[1983]121号

发布日期:1983-6-22

执行日期:1983-6-22

为使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八项规定。

一、一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凡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产品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准擅自涨价和提高。出售商品必须明码实价(有价格标签),不得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串等提价、掺杂使假或巧立名目变相涨价。

二、国营和集体商业开展议购议销,不得高于集市价格,不准任意扩大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或平价购进议价售出。定量供应的商品,要保证定量部门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供应,做到保平有议。允许议价的品种,要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作价,平抑市场价,体现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三、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做到承包后不涨价、不减少经营品种。对于群众需要的日用小商品要积极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必备商品目录。饮食行业的经济小吃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现有的受群众欢迎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便民措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或取消。

四、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门市部要认真执行供应政策,对市场紧缺商品要坚持面向群众、零售供应。不准把紧缺商品卖大份给个体商贩,严格防止个体商贩套购倒卖、转手加价销售。

五、经营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准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严禁出售不合卫生法规的食品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六、加强度量衡器管理,保证足斤足两、足尺足寸。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严禁使用失准、失灵的度量衡器。

七、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要建立健全物价责任制、领导值班制以及设立复称台和开门评店等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八、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工商、物价、卫生、计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减发工资、停业检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2日 2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吉市政函〔2007〕19号发布日期:2007-3-6执行日期:2007-4-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三月六日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规定第一条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强化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中办、国办(2006)27号《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2006)145号《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下列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一)乡(镇)人民政府。(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2023-04-24
    194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政府的组织吗
    1、消费者协会不属于政府。2、消费者协会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消费者维权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但各级政府需给予消协必要的支持。律师补充:消费者协会应予受理下列投诉: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023-05-06
    101人看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管理。第三条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并转报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及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物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的初审。(三)优先安排并保证经批准的合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四)协调解决合营企业筹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五)指导、监督合营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市计划、经贸、经济、工商、税务
    2023-06-09
    379人看过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申诉、仲裁以及诉讼。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2022-06-30
    323人看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发展的有关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为从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规模开发,重点支持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开发。(二)打造精品小区,建设功能小区,重点支持规模大、环境好、设计优、形象好的精品小区和集居住、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功能性住宅小区开发,实现小区环境与大环境相协调,小区功能与高品质居住要求相配套的建设目标。(三)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旧危楼改造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更便利的服务,支持和鼓励以市场化手段改造棚户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一)市综合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市可开发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拟开发或招商的房地产开发
    2023-06-10
    376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一400元罚款。”三、第十一条第(九)项:“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予以删除。四、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删除。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食品卫生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吉林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吉林市行政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批准确认工作。工商
    2023-06-06
    455人看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12号发布日期:2007-4-17执行日期:2007-4-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说服教育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
    2023-04-24
    458人看过
  • "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利的揭示"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处理的方式规定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
    2023-07-15
    212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为了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布告如下:一、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工商业、以及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交费,遵守物价纪律和职业道德,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三、个体经营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占有。经过批准使用的厂房、店铺、场地以及其他经营设施,除按城镇建设规划必须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迁和破坏。四、个体经营者按国家政策规定,经过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限制。五、个体经营者
    2023-04-24
    301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针对近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督促检查。要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分兵把口,落实责任。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和超限,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品携带上车(飞机),严禁农用车船非法载客,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节日期间要加强对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格
    2023-06-05
    404人看过
  • 保监会: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前日,在保监会召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打破了上任两个月以来的静默期,首度在媒体面前公开亮相便着重指出要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虚假宣传、理赔难等突出干几件社会认可、消费者欢迎的实事。让消费者明白投保、放心消费、得到满意的服务。项俊波前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上表示。随着保险业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一些长期以来逐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正在暴露和显现出来。昨日,记者看到,很多消费者在微博上建言项俊波,表示虚假宣传推销骚扰理赔难保险营销员误导条款不合理等弊端影响了保险行业目前的形象。例如,有消费者投诉说,当初买保险产品时说有5%的收益,结果到期后仅仅拿回本金。有的则表示,到银行存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买了保险等。而据保监会统计,2010年上半年,各保监局共办理保险销售误导类投诉615件,约占违法违规类投诉的28%;据
    2022-04-28
    409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应该由政府来负责?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领导和协调工作。由于消费领域的出现新的特点,单靠一个行政部门解决问题并不容易,可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这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预防发生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商店设立投诉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投诉、面对面投诉、或者书面投诉的方式与店方的投诉部门协商解决。要注意记录店方接待者的姓名和对话的内容,以便于解决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审查,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投诉,予以受理,进行调查、调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支持,以利于公正裁判。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
    2023-07-01
    462人看过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八月颁发了市政〔1989〕65号文《桂林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又颁发了市政〔1990〕10号文《关于(桂林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由于这两个规定对办理商品房房产所有权证的收费标准尚不够完善,为使我市商品房房产交易纳入市场管理的正常轨道,现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房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商品房销售必须纳入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进行产籍、产权登记、办理有关交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搞房产私下交易。二、房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商品房第一次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售,购房方可免缴契税。三、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售商品房,双方买卖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房产登记费和鉴证费:1.房屋登记、产籍办理的登记费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0.05元/平方米计算收取。
    2023-06-10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7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法律规定:《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夫妇,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和福利待遇:(1)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享受结婚假期15天(2)女员工在生育状况证明书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5天(3)儿童在16岁前进入(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属公司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4)员工在享受结婚假期、产假期间、护理假期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8
      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
    •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城市交通、旅游、建设、房屋土地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级工伤赔偿的几个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负有什么样的职责?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第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或督促所属工作部门采取措施,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第三,在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