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某些事项有权讨论并做出决议。一般情况下,其享有的职权如下: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的数额多少、性质如何,涉及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要逐项进行审查。如遇有对债权人的债权性质或数额等有异议的,有关债权人应提出证据,债权人会议应讨论表决决定。若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不服的,可申请法院裁定,对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和债权人会议必须执行。如对参加登记的债权有异议,且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无权讨论决定该债权,应依据将来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的和解协议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院批准,才能中止破产程序,开始整顿。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拟定后,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双方可讨价还价,但最终决定权在债权人会议。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但至于上述方案是否有效要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如果债权人会议经过讨论没有通过清算组提交的方案,清算组应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直至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4讨论决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项。如遇债权人对清算组成员不任要求罢免,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要求提前或推迟各程序阶段的进行等问题时,债权人会议均可以讨论并形成决议报人民法院批准。
同时,债权人会议在履行职权过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的决议须报人民法院批准,而且有义务协助清算组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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