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什么意思,律师如何代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6 04:44:48 167 人看过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什么意思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不同于纯民事诉讼代理人,前者代理可能身兼数职,比如既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代理人等。

因此,承办律师必须弄清各种代理的权限,以及各种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避免相互:混淆,代理不清。

附带民事诉讼中律师如何代理

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注意坚持原、被告平等的原则,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不能因为被告人可能是犯罪分子,就可以不保护他的合法民事权益。

2、担任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的律师,要注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两种责任。

3、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既要积极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从实际出发,使赔偿合情合理。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进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主要是四个条文: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或根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虽然修改的条文不多,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进,体现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

对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兼顾

公正(jstice,或称正义)是指人们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不偏不倚和合理。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保障实现社会正义。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3]诉讼积压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以便提高整个社会的诉讼效益,成为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因和价值取向”。[4]“在国家司法资源相对稀缺的前提下,只有将有效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地配置,才能达到既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实现,又能提高审判活动经济的最佳效果”。[5]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国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如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刑事和解的特别程序等。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为了效率过分牺牲公正。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多个方面,体现了效率价值,比如在管辖上,即由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承担刑事诉讼和由同一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的审理,避免了法院的重复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中的人力;比如在证据上,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合理地解决民事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中的物力、财力。甚至,我国台湾的学者陈*生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本质“纯为顾及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请求赔偿及审判上之便利”。[6]但是,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我们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绝不允许为了效率而放弃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灵魂和生命线,司法离开公正就不称其为司法。同时不公正也不利于实现效率。罗*斯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7]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这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扩充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第一百条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使得附带民事程序在整体上更加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保障判决结果的实施,进一步凸显了诉讼的公正性;同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后有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这样的规定,兼顾了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协调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特别程序中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也即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和自己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虽然案件范围主要限于两大类,但无疑,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大量案件积压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刑事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前文已经提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最高院也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时酌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二者都涉及到被告人的赔偿可以换取对自己的从宽处理,而且,对被告人而言,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明显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二者如何协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严重时还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新《刑事诉讼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还没有掌握刑事和解对附带民事诉讼构成冲击的具体数据,但据笔者的预测,新法实施后,刑事和解制度必定成为刑事程序分流的一个主力,而伴随着新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被告人会优先选择通过刑事和解程序来解决自己的刑事责任问题,只有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被告人,才会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做好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协调工作就成为必要,有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我们暂且不考虑,主要是实践中大量存在没有委托律师但又不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被追诉人,公、检、法机关有义务告知他们进行程序选择。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先行告知他们刑事和解的内容,不具备条件的再行告知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内容,通过二次告知,既有利于被追究者利益的维护,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和判决的执行,完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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