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对当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1.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85)41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原则同样适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精神,今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人事部门出具的中方负责人简历及是否是党政机关干部的证明。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今后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与外商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今后在上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初审报告中应注明中方合营者是否已注册登记及营业执照号码或提供中方合营者的合法开业证件。事业单位一般不宜与外商举办合营企业。4.鉴于国家未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证书,但必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企业章程。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有外资项目审批权的,其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文件。6.国内机构派驻国外的企业与国内企业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初审时应切实弄清,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广东、福建省、十四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料中也应予以注明。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国内企业办理登记。8.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名称、地址、负责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直接向原批准、登记机关申请。其它项目的变更,如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经原批准部门批准。9.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十四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初审材料或备案材料均应附营业执照内容文稿两份。上报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审查材料,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内容文稿两份。10.广东、福建省、经济特区、十四沿海城市及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材料时,遇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行规定有抵触的问题,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再核准。11.凡属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所列项目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归口部门的审核意见文件。12.根据今年四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在经济特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便于协调,了解情况,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在国家局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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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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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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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机构担保下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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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投资企业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4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的,则需先行经过商务部门(俗称外资委)的审批,在获得审批之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而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非限制类的,则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一种方式是新设公司,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新设公司方式进行的非限制类行业的境内再投资,在完成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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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是什么2022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5(一)非专利技术概念模糊难以认定 如果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而且目前国内对“非专利技术”概念的使用十分混乱,在同一语境下,立法同时使用了“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两种表述,但相关立法都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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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1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属于中国的企业。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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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15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