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直接书面(实物)核实。
(1)对收集在卷的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中相关证据另行复印或者摘抄后,采用直接书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对。
(2)对收集在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要根据该证据的自身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如办案单位是否已经将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监控视屏、录音资料等转换成书面形式或者整理为语言文字材料,等等。
(3)对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像等视听资料,如果不宜在羁押场所核实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观看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
2、二是直接双向核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中相关证据材料另行复印(单独挑出)或者摘抄后,采用直接书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对,且双方对该部分的事实与证据存在疑问的地方,可以进行相互提问和沟通交流。
3、三是间接单向核实。
一、强迫交易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不能笼统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1、程序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只是待证事实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以固定有关物质存在的状态和现象。检察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固定的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其本质上应该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等证据,
2、实体
从实体上说与书面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独立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不能笼统地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三、证据要求具备哪三个条件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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