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行为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一、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1、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2、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3、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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