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案件需的处理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16:03:54 327 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但是,由于法律对案件移送没有具体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在受理移送管辖的案件后,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重新立案。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只有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才能开始本部门的侦查活动,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不重新办理立案手续,用移送案件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本部门的侦查活动。

理由是:立案应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实不能因侦查部门的更换而重复立案。

3.不重新立案,也不办理撤案手续。

如:甲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钱某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困难,同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发案单位的主管机关在乙地,由乙地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而将案件移送乙地管辖。乙地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材料和调查后认为,钱某的行为没有犯罪嫌疑而没有立案,因原立案单位不是乙地司法机关,不好办理撤案手续,而甲地司法机关也因案件移送而结案,也没有办理撤案手续。

一、基层法院能裁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是不需要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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