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0:13:55 248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容有哪些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二)、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一)、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二)、行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三)、行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四)、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方式不同。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行为事实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轻微和简单,越易形成“确信”;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需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二)、中间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上、下两个极限。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又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乎两者之间,一般应采用严格程度介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日益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使效率成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达到与行政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不仅会妨害行政效率,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具有严肃性,证明标准必须具有最低的限度,这个最低的限度就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审查性。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个证明标准,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是“证明”的标准,对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性审查特点所决定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2: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明标准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说。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
    2023-04-22
    133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赔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规定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
    2023-04-05
    282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效力
    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并没有使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类的概念,而使用了“证明效力”一词,但其含义与证明力并无实质性的区别。而且,对该规定中的“证明效力”,也应按照其语境确定它的确切含义,如:“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其中,前一个“证明效力”可理解为证据能力,后一个“证明效力”可理解为证明力。一般说来,在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要件后,证据的证明效力主要与其关联性相关: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愈紧密,证明效力愈强,反之亦然。法官进行行政审判时,应注意把握好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与关系,以避免混淆而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依据指引:①《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023-05-01
    103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的事件单方面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般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故与此有关的事实就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依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与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也就相应地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
    2023-05-02
    478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
    2023-05-02
    340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
    2023-03-20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司法机... 更多>

    #证明标准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7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用证据,以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 二、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不作出
    •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3
      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证据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正确认识证据“三性”,确立科学证据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
    •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7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怎样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9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
    •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1
      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2、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