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01:17 460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证据认定规则》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准确认定事实。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和客观过程;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与案件实体性事实或者程序性事实具有本质的内在联系;

(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四)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二十九条下列材料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材料;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经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

(五)当事人虽然认可,但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

(六)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下列材料不能单独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第三十一条对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下列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材料;

(二)被申请人违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材料;

(三)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材料,而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提供答复中又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实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或定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

(六)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八)经过质证的证据优于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但在听证会上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听证会后补充的证据,如果对事实认定或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再行质证。

第三十五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三十六条在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怎么理解行政复议的证据?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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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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