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伟、刘元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14 453 人看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002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利伟,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西五楼村南北大街东26排3号。因涉嫌抢夺200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元,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五楼村四区21号。因涉嫌抢夺200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利伟、刘元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马利伟、刘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利伟伙同刘元二人密谋后,于2006年10月31日21时许,窜至大兴区西红门镇十一村被害人刘刚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以买手机为名,趁被害人刘刚不备抢走粉色摩托罗拉V3型和黑色LG-912型手机各一部,后被告人刘元被当场查获归案;被告人马利伟于当晚23时40分许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桥东老年公园内一楼房内被抓获归案。被抢两部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刘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利伟、刘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刘刚的陈述,证人王舒君、刘岩、郑飞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提取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赃证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利伟、刘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利伟、刘元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利伟、刘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利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冲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路小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2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俊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盂县秀水镇西白水村461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生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俊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生于2006年9月19日9时5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604路公共汽车西单站附近,骑自行车夺取被害人刘雅莉手中诺基亚牌668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
    2023-06-11
    347人看过
  • 刘晓磊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磊,又名朱磊,男,2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均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磊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晓磊在本市天河区新塘迎宾街一间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储静上网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新少年时代牌K700型手机(价值人民
    2023-06-11
    462人看过
  • 刘传蓉、王群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56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传蓉(自报),又名黄鹤,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万安县建丰乡湖丘六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羁押,200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自报),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万安县五丰乡中洲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羁押,200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传蓉、王群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传蓉、王群不服,
    2023-06-11
    166人看过
  • 刘强、秦箭益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方城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箭益,化名秦建林,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灵川县大圩镇茯荔村委上茯荔村五队170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强、秦箭益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强不服,提出
    2023-06-11
    139人看过
  • 覃伟纳、李优明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伟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陈轩村六轩屯,2002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优明,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平南县武林镇李练村寨脚队,2002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03)第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伟纳、李优明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伟浩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06-11
    222人看过
  • 刘胜荣、黄生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9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胜荣,绰号“小龙”,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生,曾用名黄森,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兴国县鼎龙乡田溪村大长组20号。2005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胜荣、黄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
    2023-06-11
    439人看过
  • 李彬、刘书安抢夺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7月27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宁,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书安,曾用名刘安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8月4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荣文,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刘书安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023-06-11
    278人看过
  • 李东海、赵伟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海,男,26岁(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利民胡同29号;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32岁(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二区83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海、赵伟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六年
    2023-06-11
    344人看过
  • 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彦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银川,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7日21时许
    2023-06-11
    419人看过
  • 马福政抢夺案
    刑事诉讼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3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政,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宝丰县,文盲,住河南省宝丰县李庄乡马庄村。因本案于2005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福政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福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云刑重字第5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马福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
    2023-06-11
    147人看过
  • 马少勤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36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少勤,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赤坑镇合坝下寨村8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文有(又名程西金),男,1974年1月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谭布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谭布镇古楼乡营顶村。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世全,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谭布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谭布镇坑头企山村25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
    2023-06-11
    199人看过
  • 刘琦、彭卫军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364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男,24岁(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龙头村。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卫军,曾用名彭聪,彭冲,男,21岁(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地区仪陇县马鞍镇大垭村。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
    2023-06-11
    410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马二卜都抢夺案
    有期徒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涧刑公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二卜都,男,1977年8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加合村,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本市涧西区牡丹公园门前兰州拉面馆。2003年2月9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0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二卜都犯抢夺罪,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二卜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2月8日晚6时许,被告人马二卜都在本市涧西区天津路103车站伺机作案,后将一名女青年手机抢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为2250元。马二卜都在逃跑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二卜都行为的已构成抢夺罪。
    2023-06-11
    31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刘伟伟律师拜年视频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23
      Hi,大家好,我是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刘伟伟律师,在新春佳节到来之际,给大家拜个年,祝大家在鼠年拥有数不尽的幸福、数不尽的快乐、数不尽钞票。
    • 抢夺残疾人伍佰元算成抢夺罪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4
      抢夺残疾人“较大数额”的标准为500元至150元以上,所以你朋友构成抢夺罪,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700元如何判刑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7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
    • 抢夺600元,自首的,构成抢夺罪吗?能取保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3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据此可知,抢夺600元的,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希望很大。